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百川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1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4/24 - 2023/4/25 2023/4/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3 月 27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但不包括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 1,340,854,810 股(总股本
1,363,010,801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 22,155,991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1.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1,128,221.5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
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
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参 与 分 配 的 股 本 数 × 实 际 分 派 的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总 股 本
=1,340,854,810×0.15÷1,363,010,801≈0.1476≈0.15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4/24 - 2023/4/25 2023/4/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王东海、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持公司部分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①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5 元。
③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④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⑤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 元(含税)。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5670030
特此公告。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