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百川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6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第十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
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经武汉市体改委武体改(1992) 公司经武汉市体改委武体改(1992)
第 9 号文批准,由原武汉印刷厂、北京 第 9 号文批准,由原武汉印刷厂、北京
京华信托投资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 京华信托投资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起组建。公司在武汉市工商 公司联合发起组建。公司在武汉市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 1995 年依《公司法》、《国务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91420100177674772Q。
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 公司于 1995 年依《公司法》、《国务
[1995]17 号)等文件进行了规范,并依 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
[1995]17 号)等文件进行了规范,并依
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 第六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汉阳
市汉阳区阳新路特一号; 区阳新路特一号;
邮政编码:430000 邮政编码:430000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东可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 可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
秘书、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 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做出决议; 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做出决议; 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持股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定的其他事项。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代为行使。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