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2—02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洛阳金元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兴”)拟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金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金鼎”)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补充洛阳金鼎的流动资金或其他金元兴认可的用途。资金使用期限为 1 年,到期可续期 1年,可续期 2 次。资金使用成本为同期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次财务资助无其他担保条件。
● 本次财务资助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洛阳金鼎拟与金元兴签署《借款合同》,由金元兴向洛阳金鼎提供借款额度共计人民币 7,000 万元,用于补充洛阳金鼎的流动资金或其他出借人认可的用途。借款期限为 1 年,到期经借款人申请可续期 1 年,可续期 2 次。借款利率为同期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洛阳金鼎根据资金需求
通知金元兴支付款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洛阳金元兴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伍佰玖拾壹万捌仟肆佰圆整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8 年 08 月 15 日
法定代表人:何江
营业期限:长期
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街道周山路 70 号涧西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运营业务,资产管理及债务重组业务,企业重组及产业并购业务,企业及资产(债权、债务)托管、收购、处置业务,建设项目投融资业务,产业、金融、资本运作研究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金元兴为洛阳均盈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洛阳均盈”)的控股股东,洛阳均盈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金元兴为公司的关联方,金元兴与公司、洛阳金鼎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87,314,658.98 342,093,979.77
资产净额 11,452,729.88 147,218,659.55
项目 2021 年度 2022 年 1 月 1 日—3 月 31 日
营业收入 716,086,181.95 640,377,182.49
净利润 26,782,596.02 8,668,984.18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关联交易豁免情况
金元兴系公司关联方,本次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规定,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公司已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上述财务资助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同类交易。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执行该事项的洽谈、协议签署等相关工作。
三、本次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借人):洛阳金元兴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借款人):洛阳金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一)借款金额
甲方给予乙方借款不超过人民币柒仟万元整(小写:人民币70,000,000.00 元)。
(二)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可用于补充乙方的流动资金或其他甲方认可的用途。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1 年,到期经借款人申请可续期 1 年,可续期 2 次。
(四)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同期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五)借款支付及还款
1、甲方应于乙方向其发出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在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借款额度内,按乙方实际借款金额全额支付给乙方。
2、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按时足额将相关借款划入乙方指定账号。
3、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按时足额将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给甲方账户。
(六)借款偿还
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乙方可以提前归还借款。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甲乙双方应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合同之约定,任何一方不适当履行本合同之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2、若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借款,则甲方每逾期一日,则应当按照借款金额的 0.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甲方逾期支付超过 30 日,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借款金额 5%的违约金。
3、若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则乙方每逾期一日,则应当按照逾期借款金额的0.0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乙方逾期支付超过 30 日,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借款金额 5%的违约金。
4、若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借款利息,则乙方每逾期一日,则应当按照应付而未付利息金额的 0.0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乙方逾期支付超过 30 日,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而未付利息金额 5%的违约金。
四、本次财务资助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影响
金元兴向洛阳金鼎提供借款用于补充其流动资金,有利于洛阳金鼎顺利推进洛阳金鼎环保建材产业基地项目落地,有利于保证洛阳金鼎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仅可以缓解洛阳金鼎的资金压力,也有助于降低洛阳金鼎的财务成本,且不需要公司提供质押和担保,体现了关联方对上市公司发展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