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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8: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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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2—00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2020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诉讼的进展公告》(具体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9-024、2020-037号公告)。

  2022年2月22日,公司收到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转发 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出具的(2020)京民终 56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原审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被告: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梁斐

  原审被告:付月霞

  原审被告:赵质斌


  上诉人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审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原审被告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梁斐、原审被告付月霞、原审被告赵质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2 民初 603 号民事判
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立案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八项;

  (三)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返还借款本金5.88亿元并支付合同期内利息(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以本金5.88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的标准计算);

  (四)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本金5.88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五)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所确定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其持有的35,776,742股“四川金顶”股票(证券代码:600678)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95%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梁斐质押的其持有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5%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梁斐、付月霞、赵质斌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梁斐、付月霞、赵质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梁斐、付月霞、赵质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117,386.19 元,由被上诉人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素至纯”)持有公司股份71,553,48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50%;本次诉讼判决涉及的公司股份为35,776,742股,占朴素至纯所持公司股份的5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25%。本次判决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上述判决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朴素至纯所持公司股份质押诉讼的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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