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6 证券简称: 交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9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对《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相应修订。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 修订稿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运集团股
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党组织在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 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
位,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 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
理相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 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
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中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
定,制订本章程。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
的法律文件,对股东、公司、
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见》、《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规定》等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 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 室沪府交企(93)第 182 号《关于
室沪府交企(93)第 182 号《关于 同意上海市钢铁汽车运输公司改
同意上海市钢铁汽车运输公司改 组为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限
组为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
复》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 立,原上海市钢铁汽车运输公司
立,原上海市钢铁汽车运输公司 的全部净资产以国有资产入股,
的全部净资产以国有资产入股, 其余向社会法人、社会公众募
其余向社会法人、社会公众募 集;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集;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业执照号:
照。公司完成“三证合一”登记 913100001334143114;公司按照
后,目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关于
913100001334143114;公司按照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关于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进行规范的通知》和国家体改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委、国资局体改生(1995)177 号>进行规范的通知》和国家体改 《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委、国资局体改生(1995)177 号 范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法《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 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经国范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法 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原上海钢铁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经国 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净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原上海钢铁 资产等值置换了上海交运(集团)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净 公司国资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原上资产等值置换了上海交运(集团) 海交通机械总厂的净资产和上海公司国资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原上 交通高速客运有限公司 51%的海交通机械总厂的净资产和上海 股权,资产置换重组后,公司依交通高速客运有限公司 51%的 法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并更名为股权,资产置换重组后,公司依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法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并更名为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完成非公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定向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完成非公 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定向增 资产后,公司依法履行了变更登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 记手续并更名为上海交运集团股资产后,公司依法履行了变更登 份有限公司。
记手续并更名为上海交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3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普通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普通
股总数为 1,028,492,944 股,成 股总数为 1,028,492,944 股,
立时发起人以国有资产折股 成立时发起人以国有资产折股
35,838,400 股。经历年送股、 35,838,400 股。
转增股本、部分国有股转让、增
发新股、股权分置改革、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定向增
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国有股份无偿划转、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后,发起人现有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总数
328,271,846 股,占公司发行普
通股总数的 31.92%。
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㈠公开发行股份; ㈠公开发行股份;
㈡非公开发行股份; ㈡非公开发行股份;
㈢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㈢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㈣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㈣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㈤公开或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它证券产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品;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 方式。
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
式。
5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㈠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㈡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权激励;
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㈤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㈥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6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㈠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㈡要约方式; 行。
㈢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式。 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7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三)项、第(五)项、第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 会议决议。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