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5 证券简称:中华企业 公告编号:2021-041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28 - 2021/7/29 2021/7/29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6 月 23 日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 2020 年末的总股本 6,096,135,252 为基数,扣除截止 2020 年度权
益 分 派 实施 公 告披 露 的股 权 登记 日 累计 回 购的 股 份数 49,999,921 股后 的 股份 数
6,046,135,331 股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8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
分配。本年度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 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分红。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 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
份数 6,046,135,331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046,135,331×0.1380)÷6,096,135,252≈0.1369 元/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
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0)=前收盘价格-0 .1369。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28 - 2021/7/29 2021/7/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8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 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 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 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 按照 10%的 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42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本公司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即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 号 )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 身份及持股时 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242 元。对于香港投资
者中 属于其他 国家税 收居 民且其所 在国与 中国签订 的税收 协定规定 股息红利 所得税 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 收协定税率计 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388 号 7 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徐健伟、李娉婷
联系电话:021-20772222
特此公告。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