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674 沪市 川投能源


首页 公告 60067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60067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0-26

60067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2021 年 10 月修订,已经 10 届 29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活动,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投资管理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是公司和子公司作为法人主
 体,在境内外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 形资产、债权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 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聚焦主业。投资活动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以及战略发展规划。

    (二)效益优先、严控成本。投资活动须重点研究投资 项目的商业模式及盈利能力,收益率应符合公司基本要求,

    (三)稳健发展、筹资为先。投资规模应与资产经营 规模、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无筹资能力的投资 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四)科学论证、审慎投资。项目投资应进行充分的 科学论证,应满足依法投资和审慎投资的要求。

              第二章 投资的类型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独资 、控股、参股形式出资新设公司股权,增资扩股、兼并收购存续 性公司股权,以及对出资公司追加资本金,认缴基金份额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 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等。

    基本建设是指为了形成特定的生产能力或使用效能而 进行投资和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

    (三)其它投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属于 投资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
事会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投
资事项。

    第六条 各项投资立项和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立项和审批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法定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投资从提出到实施须经过“项目初判→项
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四个阶段。

    第八条 项目初判阶段。投资职能部门通过项目储备清
单管理,梳理前期拓展的投资项目,按照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对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判断,决定是否进入立项阶段。

    第九条 项目立项阶段。投资职能部门牵头对项目所处
行业、市场,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进行全方位分析论证,编制投资立项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立项审批。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项目立项后,投资职能
部门牵头开展项目的商务谈判。

    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并结合前期工作成果,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组织选聘具有相关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中介机构先对标的开展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技术尽职调查等,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无重大瑕疵的项目,再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选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评估机构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其它调
查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

    所有投资项目应结合尽调、审计和评估工作成果,结合调研考察实际,深度开展可行性论证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较为复杂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投资职能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评审应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未通过评审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阶段。投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办公
会提交投资建议报告。经审核通过后,根据投资金额或涉及的资产等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按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如项目需提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则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或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需备案或报批的项目,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如涉及的资产需审计、评估,
应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如涉及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债券、重大资产重组等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审核、核准的,还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决策审批程序;如涉及国有
资产产权变动的,还应符合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党的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
规定,对投资决策进行前置研究。

          第四章 投资活动组织管理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职能部门是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部
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情况研究分析;

    (二)投资机会分析、项目信息收集及甄别、项目初判、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负责牵头组织投资项目商务工作和交易架构谈判;

    (三)负责组织编制投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建议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负责技术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合同签订工作,协调完成技术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工作;
    (五)牵头组织协调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

    (六)负责启动投资项目决策和报审流程,跟踪决策成果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部门。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开展投资项目的资金筹集工作;


    (二)按照相关制度、合同条款等,负责投资项目的资金支付管理;

    (三)负责审计、财务尽职调查中介机构的选聘、合同签订工作,组织完成财务尽职调查、审计工作;

    (四)负责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建议报告等相关文件中涉及财务、审计、收益测算等内容编制。

    第十七条 法务部门是投资项目法律风险管控部门。主
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投资协议、合作协议等商务合同的谈判,组织起草或审核投资项目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二)负责法律尽职调查中介机构的选聘、合同签订工作,组织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三)组织完成项目初判阶段的初步法律尽调和无须选聘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的小微投资项目法律尽调以及背景调查工作;

    (四)组织出具投资项目所需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是投资项目建设及成本管
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二)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变更进行审核;
    (三)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重要进度节点目标
控制。

            第五章  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是投资方案实施的负责人。负责
对投资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二十条 投资实行投资主体负责制。投资主体承担投
资项目的管理责任,项目实施主体承担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经营主体责任。各子公司为项目经营管理的实施中心、成本控制中心和利润实现中心。公司通过“三会”事项审批战略规划、财务预算和投资管理以及派出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对各子公司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实行
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施的管理与监控。公司应加强
投资的监督管理,防范风险,承担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在项目启动和实施过程中,公司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实行全过程监督和跟踪。重大投资项目由公司组织专门工作组实行专项检查,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资的建设工程等项目,为确保建设
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金,降低生产成本,应按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招投标各环节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
告投资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
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投资涉及到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办法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