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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3 沪市 东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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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光:东阳光关于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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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 2023-11 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端新能源铝材项目
     投资金额:本项目总投资 10 亿元人民币,最终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

     特别风险提示:

  1、本项目分期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项目建设存在建设成本高于预期成本的风险;

  2、若下游需求未及预期,或所处行业及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项目可能存在经济效益未及预期的风险;

  3、若国内外政治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可能存在原定目标难以实现的风险;

  4、本项目涉及立项、能评和环评审批、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存在未来项目审批或进展不达预期的风险。

    一、投资概述

  基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遵义市人民政府以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充分利用遵义市电解铝资源,公司拟与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由公司在遵义市播州区建设年产17万吨高端新能源铝材项目,项目总投资额预计10亿元人民币。

  本次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已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播州区人民政府签署招商引资协议书。截至本次对外投资为止,公司最近12个月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的相关的各项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未达到50%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

  2、性质:地方政府

  3、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端新能源铝材项目;

  2、项目投资总额:10 亿元人民币;

  3、建设地点:项目选址在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

  4、项目建设内容及周期:项目分三期建设,第一期投资 6 万吨电池铝箔毛料工厂,建设期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 24 个月之内完成;第二期建设 5 万吨亲水铝箔项目,建设期在第一期项目建成投产后 18 个月内完成;第三期在一、二期项目完成后再建设 6 万吨铝箔毛料工厂。三期建成后实现“12+5”的总体规划;
  5、资金来源:公司自筹资金;

  6、审批程序:本次投资项目实施尚需完成政府立项核准及报备、项目土地公开招拍挂、环评及能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拟签署的《播州区高端新能源铝材项目招商引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

  乙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遵义市人民政府与乙方以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利用遵义电解铝资源,由乙方在遵义市播州区建设年产 17 万吨高端新能源铝材项目。鉴于甲方电解铝资源与乙方在桐梓县铝多金属矿开发提炼和综合利用项目具有高度关联。遵义市人民政府加快推
进乙方与广汽集团按战略框架协议如期获取在桐梓县狮溪镇铝多金属矿探矿权及采矿权,同步协同推动本项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端新能源铝材项目。
  2、建设地址: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

  3、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 10 亿元人民币。

  4、建设内容及周期:项目分三期建设,第一期投资 6 万吨电池铝箔毛料工厂,建设期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 24 个月之内完成;第二期建设 5 万吨亲水铝箔项目,建设期在第一期项目建成投产后 18 个月内完成;第三期在一、二期项目完成后再建设 6 万吨铝箔毛料工厂。三期建成后实现“12+5”的总体规划。

  5、资金来源:由乙方自筹。

  6、经济效益: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力争实现年产值 30 亿元人民币左
右、年纳税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成立项目工作专班,明确一名区级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协调解决乙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宜,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与周边群众关系。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备案(核准)、工商、税务、环保、质监、消防、土地、规划、建设、公安、银行、外管、海关等相关手续,费用及资质等相关材料由乙方负责。

  2、甲方协助乙方取得国家规定权限的本项目相关批复,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安评、能评、外汇管理等项目行政审批事项。

  3、甲方承诺,若乙方因产业发展需要项目用地的,在乙方提出需求后 3 个月内甲方向乙方在本协议项目用地附近提供相应的工业用地用于乙方发展其他产业,具体工业用地面积根据乙方届时的实际需求及甲方实现情况,经双方协商后进行确定。

  4、根据乙方项目建设需求,甲方负责项目所有用地的报批、拆迁工作,若乙方项目涉及安全防护区,由甲乙双方另外协商解决。

  5、在乙方项目建设之前,甲方协调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等相关部门,将施工临时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等接入项目用地红线处,完成项目
用地规划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至项目用地周边。明确告知乙方项目规划设计所需遵从的播州区各级组织编制并审批通过的规划要求,并指导乙方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审批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告知乙方审批流程,以及乙方需准备的材料。
  6、甲方在乙方主体工程竣工前,按乙方要求,将水、电、路、气、通讯等基础设施接至乙方项目用地红线处。

  7、铝水

  (1)铝水量:甲方应当负责协调遵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乙方按时提供铝液,有关铝液的数量、品质等具体要求以乙方实际生产需求为准,价格和提供方式参照贵州苟江(和平)经济开发区相关企业执行。若乙方扩大生产规模,甲方负责协调并保障乙方生产增加后的铝水用量。

  (2)贴水:甲方协调遵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让乙方平等享受遵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贴水。

  8、甲方配合乙方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环评要求对乙方项目生产、生活废水预处理达标后接入相应的管网,对固废、危废依法规范处置。

  9、人才引进政策

  (1)根据乙方人才需求,甲方每年组织乙方参与国内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和省人才博览会招聘活动。

  (2)落实企业服务专员选派工作,将体制内善经营、懂管理、有技术的人才向企业精准输送,扶持企业发展。

  (3)乙方自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播州区现行人才政策。如本协议签署后,播州区政府出台比现有人才政策更优惠的政策,将择优适用。

  10、乙方在播州区引进先进技术或取得的研发成果,享受国家、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等各级相应的奖励、补助及税收优惠,该等奖励、补助和税收优惠与本协议约定的奖励、补助和税收优惠可以叠加适用。

  11、若乙方本项目有外商投资注入,甲方负责协调上级外管部门协助乙方办理各类证件,协助本项目合资公司在播州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协助本项目中外合资企业年终利润分红时外资股东购回外汇。

  12、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在甲方辖区内的交通运输工作,并全力协助乙方向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货运所需的各类证件,确保乙方外购物资的运入及产品运出
畅通。

  13、甲方负责做好项目区及项目周边控制区的整体规划,项目区内的所有规划设计在符合播州区建设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以乙方设计为主。

  14、甲方允许乙方组建自己的保安队伍,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5、甲方保障乙方职工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上学、医疗、居住、疫情防控、社保等权利。优先安排乙方(含乙方关联公司及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子女免试就近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就读;其他员工子女根据当年招生入学方案的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16、为支持乙方项目建设,甲方在乙方项目建设期间,免费为乙方提供临时办公场所,面积不超过 600 平方米,办公设备及用品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就本项目在遵义市播州区境内注册成立独立纳税主体法人公司,承继本协议中约定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处理项目投资、开发和运营具体事宜,将本项目所有统计、税务关系长期确定在播州区。

  2、按照遵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中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经甲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按图实施。

  3、项目建设、运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职业健康“三同时”等规定,确保项目依法建设和经营。

  4、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1 个月内,向甲方提供项目可研报告并确定建设内容。按时参加土地竞买,按时足额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按照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周期完成建设内容。

  5、乙方本项目的工程施工队伍由乙方确定,可由乙方自带工程队伍,相关工程招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乙方确保遵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所有铝液 100%就地转化为本协议项目产品。

  7、本项目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设施安装及后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手续,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乙方前期全部投入及合理损失,同时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

  (2)因甲方或甲方管辖部门原因,使项目红线外的供电、供水、通讯、燃气、道路等配套设施不能保障乙方需要的,本项目建设和投产时间顺延(具体顺延时间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甲方承担乙方因项目建设和投产时间顺延造成的实际损失,且甲方必须督促相关部门在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建设和投产时间内完成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3)因甲方或甲方管辖的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甲方又不采取断然有效措施进行解决的,甲方承担乙方因项目不能正常生产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在前述情形发生后 15 日之内仍未解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乙方前期全部投入及合理损失。

  (4)在乙方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因甲方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等项目建设所需证件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且甲方必须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完成,若在 30 日以内仍未完成相关证件办理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乙方前期全部投入及合理损失。

  (5)甲方未按照约定奖励乙方的,自逾期 30 日后按照应奖励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奖励完毕。

  (6)除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非因甲方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建成投产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若乙方转移和变卖的不动资产不足以抵偿乙方的投资额及实际损失时,则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金额不少于乙方为该项目的实际投入款及实际损失。

  (7)除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发生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及时予以纠正,否则乙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协助并配合乙方的资产安全转移,同时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赔偿乙方因本协议项目支出的相关费用以及合理损失。

  (8)上述违约责任涉及款项的裁定,由双方聘请有上市审计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数据为准,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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