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安联裕远 3 号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管理人: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目 录
第一条 前言......3
第二条 释 义......4
第三条 产品基本情况 ...... 7
第四条 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 ...... 8
第五条 声明与承诺 ...... 9
第六条 各方权利与义务 ...... 12
第七条 产品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第八条 产品资产 ...... 21
第九条 产品的认购与成立 ...... 23
第十条 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十一条 投资政策 ...... 26
第十二条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31
第十三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31
第十四条 越权交易的处理 ...... 36
第十五条 产品资产的估值 ...... 37
第十六条 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 ...... 43
第十七条 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之间的监督...... 44
第十八条 费用与税收 ...... 45
第十九条 期间收益分配 ...... 47
第二十条 产品资产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47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与报告 ...... 48
第二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应对措施...... 50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54
第二十四条 产品清算 ...... 57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 59
第二十六条 保密责任 ...... 61
第二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 61
第二十八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62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项 ...... 62
附件一:各方业务人员联系核实信息表...... 65
附件二: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 ...... 66
附件三:《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 ...... 67
附件四:通知(样本) ...... 68
附件五:风险揭示书 ...... 69
第一条 前言
1.1 为保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前登记操作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安联裕远3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产品合同”或“本合同”)。
1.2 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产品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尽一致,均以本合同为准。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产品份额持有人、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产品投资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投资并持有产品份额,即成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产品同一类别的每份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3 本产品由产品管理人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登记交易平台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登记编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募集。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产品发行前登记材料,产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备、规范。登记交易平台对产品登记的接受并不表明其对本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产品没有风险。产品管理人应自产品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产品设立并在产品设立之日(不含当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登记交易平台提交产品设立报告。
1.4 本产品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但不保证投资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不保证产品份额持有人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人在投资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资产管理合同、《安联裕远3号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风险揭示”条款,阅读并签署《安联裕远3号资产管理产品风险揭示书》(请见附件五,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人对本产品及投资本产品的相关风险有充分理解和认知。
1.5 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各方当事人就该等变更或调整以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确认。
1.6 本产品合同各签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配套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合同各签署方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务上便利向其他方或其他方工作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既包括金钱利益和实物利益,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若任一方向其他方索要、收受任何形式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其他各方应配合该方对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释 义
2.1 产品投资人、投资人、投资者:指签署本资产管理合同,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机构投资者。本合同项下投资人可包含保险资金。
2.2 产品管理人、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指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3 产品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4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即为:1)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2)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3)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4)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2.5 产品份额持有人:指依据本产品合同投资并持有产品份额的产品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的产品份额类型的不同,本产品项下的产品份额持有人包括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和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
2.6 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指依据本产品合同投资并持有本产品项下的产品优先级份额的产品投资人。
2.7 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指依据本产品合同投资并持有本产品项下的产品劣后级份额的产品投资人。
2.8 产品资产、产品财产、委托财产、委托资产:指产品投资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产品管理人管理并由产品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产品管理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所取得的其他财产或产生的损益也归入产品资产。
2.9 产品投资资金:指产品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的、经产品管理人确认成功并进入产品托管账户的资金。
2.10 本金:除非依据本合同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合同中本金系指产品投资人移交的产品投资资金。
2.11 资产管理产品、本产品:指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本合同中是指安联裕远3号资产管理产品。
2.12 资产管理合同、产品合同、本合同、本产品合同:指《安联裕远3号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13 《托管协议》:指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的《安联裕远3号资产管理产品托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托管协议》关于托管人托管职责的约定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2.14 产品成立日/产品资产运作起始日:指产品达到法律法规及产品合同规定的条件,产品管理人宣布产品成立的日期。
2.15 产品份额:指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单位数额。本产品项下的产品份额类型包括产品优先级份额和产品劣后级份额,分别由产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和产品劣后级份额持有人认购及持有。投资者在一份产品合同项下只能对应认购一种产品份额类型,投资者认购不同类型的产品份额应填写销售机构提供的对应表单,不同类型产品份额不得相互转化。投资者所持有的某类型产品份额的相关要素以产品合同和投资者填写的销售机构表单为准。
2.16 产品资产净值:指产品的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17 产品份额净值:指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资产份额总额的价值。
2.18 产品份额参考净值:指产品资产净值与截止当日累计净补仓资金之
和除以当日产品份额总数。
2.19 估值基准日:指产品存续期间每个交易日。
2.20 认购:指在本产品募集期内投资人向产品管理人申请购买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2.21 申购:指在本产品设立后,投资人向产品管理人申请购买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2.22 赎回:指产品份额持有人按产品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产品管理人申请卖出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2.23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24 托管账户:指产品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为产品资产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处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清算的银行结算账户。
2.25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等。
2.26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以任何形式提出的适用于本产品的要求和监管政策(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2.27 元:指人民币元。
2.28 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为产品资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2.2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0 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31 登记交易平台:指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
2.32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33 标的公司、东阳光:指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73.SH,证券简称:东阳光)。
2.34 标的股票:指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73.SH,证券简称:东阳光)股票。
2.35 标的资产:指标的股票及标的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交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优先配售。
第三条 产品基本情况
3.1 产品名称
安联裕远3号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