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公告编号:临 2022-90 号
债券代码:163049 债券简称:19 东科 02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9/9 - 2022/9/13 2022/9/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8 月 15 日的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可参与分配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04,998,028 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104,998,028 股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 2022 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的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2,908,899,231 股为基数,向可参与分配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7 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公司实施差异化分红,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少,因此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计算时,现金红利按以下公式计算: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908,899,231×0.27)÷3,013,897,259≈0.2606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前收盘价格-0.2606)÷(1+0)元/股。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9/9 - 2022/9/13 2022/9/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相关持有人请及时与本公司联系现金红利派发事宜,并提供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以及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个人股东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文)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
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再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转让股票时,具体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43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红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4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股票(“沪股通”)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10%的税率扣缴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43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69-85370225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