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09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工程款 34,260,688.28 元及相应的利息等。
●目前案件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因与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其中,十一科技起诉沛县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县腾晖”)和苏州腾晖,请求判令沛县腾晖立即向十一科技支付工程款 2,990.5453 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以
2,990.5453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至全部价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
利率 5.5%计算的资金利息),十一科技对“沛县年产 3GW 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 EPC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苏州腾晖对沛县腾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沛县腾晖与苏州腾晖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0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诉讼过程中,十一科技基于案涉相关实施和证据的变化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沛县腾晖立即向十一科技支付工程款3,755.5453 万元(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和相应资金利息(以 3,755.5453 万元为基
数,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至全部价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5.5%计算的资金
利息),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十一科技对“沛县年产 3GW 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 EPC 工程”、“沛县年产 3GW 高效电池建设项目机电装修EPC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科技与沛县腾晖针对工程结算情况,经对账核实后签订《工程款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1、“沛县年产3GW组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机电装修EPC工程”的结算总价为 47,982,688.28 元。2、双方一致确认,沛县腾晖直接支付该项目工
程款为 13,722,000 元,结算总价 47,982,688.28 元减去已付款 13,722,000 元,最
终剩余工程款为 34,260,688.28 元。双方同意人民法院按照该结算金额及未付款金额依法判决。3、协议书未涉及沛县年产 3GW 高效电池建设项目机电装修 EPC工程的计算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庭审过程中,十一科技表示在本案中不再主张对“沛县年产 3GW 高效电池建设项目机电装修 EPC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近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下发(2023)苏 0322 民初 9651 号《民事判决书》,
主要判决为:
1、沛县腾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十一科技工程款 34,260,688.28 元及
利息【以 34,260,688.2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5%,自 2023 年 10 月 23 日起计付
至实际付清之日】;
2、苏州腾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案涉机电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下,十一科技在工程款34,260,688.28 元范围内对其所施工部分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十一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103元,减半收取为106,5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552元,由沛县腾晖、苏州腾晖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十一科技与沛县腾晖、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与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就十一科技与山东腾晖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东腾晖光电”)、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6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东腾晖光电已就一审判决结果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对于利息的判决事项,驳回十一科技的利息请求或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十一科技要求苏州腾晖对山东腾晖光电的全部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驳回十一科技要求对“山东 3GW 高效电池机电装修 EPC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判令被十一科技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就十一科技与山东腾晖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山东腾晖新能源”)、苏州腾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终审裁定情况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科技与苏州腾晖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诉讼案件,目前均已被法院受理,正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尚无其他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其他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