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38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本次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6 月 15 日,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
极实业”)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孙鸿伟、丁奎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审议的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项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二)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基于日常业务经营需要,公司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拟与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托光伏”)进行光伏组件采购、工程总承包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十一科技拟与日托光伏分别签署《单晶硅组件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设备材料买卖合同》和《高效大尺寸组件厂务动力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以上日常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别和金额分别为:
主体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交易标的/项目 金额(万元)
日托光伏 向关联人购买商品 单晶硅光伏组件 1,064.80
日托光伏 向关联人购买商品 轻质柔性单晶硅组件 663.21
十一科技 日托光伏 向关联人购买商品 单晶硅光伏组件 6,885.78
日托光伏 工程承包 高效大尺寸组件厂务动 670.00
力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
日托光伏为公司控股股东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6.3.3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是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以上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协议的签订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 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锡士路 20 号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定代表人 孙鸿伟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
注册资本 2,803.8871 万元人民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320100598046061M
太阳能发电;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光伏发电
设备制造;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制造;光伏设备
经营范围 及元器件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上述同类产品的批发、
进出口及佣金代理(拍卖除外)、道路货物运输。(涉及法律、
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2.1113%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共青城万事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7.7923%
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2051%
其他持股 22.8913%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261,867.01 万元,负债总额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 221,661.22 万元,净资产 40,205.79 万元;2021 年 1-12 月,营
业收入 113,987.42 万元,净利润-47,835.43 万元。(已经审计)
截止 2022 年 3 月 31 日,资产总额 258,337.40 万元,负债总额
为 224,018.59 万元,净资产 34,318.80 万元;2022 年 1-3 月,营
业收入 44,816.88 万元,净利润-5,886.98 万元。(未经审计)
日托光伏为公司控股股东产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符合《上海
关联关系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6.3.3 条第(二)
款规定情形,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经查询,日托光伏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单晶硅组件采购合同》
甲方(买方):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向乙方采购单晶硅组件用于五家渠光伏电站增容技术改造 EPC 工程
(“本项目”)的材料采购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在本项目终止或者甲方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总承包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且甲乙双方均同意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
1、合同标的物
(1)材料/设备名称:375Wp 单晶硅组件
乙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材料/设备的品种和数量是甲方根据项目需求暂定的,实施中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而部分调整材料/设备的品种、数量及供货时间,而不改变材料/设备的未税单价,此等行为不视为违约,但甲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最终按照实际供应的数量和品种进行结算。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含税单价(元) 含税合价(元)
1 单晶硅组件 375Wp 块 16272 654.375 10,647,990.00
2 单晶硅组件 375Wp 块 90 /
(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设备含税总价暂定为:壹仟零陆拾肆万柒仟玖佰玖拾元整(小写:10,647,990.00),该暂定总价已包含税费、材料/设备供给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指导安装费、开机调试费、人员培训费、技术服务费、质量保证费以及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资料及图纸等所有费用。
2、付款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乙方是总承包合同项下的供货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属于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进度款中的一部分,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付
款节点及时间做相应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材料/设备采购款的支付,以业主先行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项目工程进度款为前提;在满足本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前提下,因归属于业主的原因,业主未及时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节点的款项的,付款责任由业主直接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本合同甲方同意由乙方直接向业主主张其权利,甲方予以配合,乙方不得就此向甲方提起追索款项及违约赔偿责任之诉讼。
3、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如乙方延迟交货,甲方有权追究其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1%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供货达 3 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另行支付合同总价的 20%作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或其他第三人的索赔额、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2)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在业主按时、足额支付材料/设备款的前提下,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应先向甲方发出书面催告函,甲方在收到书面函件后 14 日内仍未支付货款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支付材料/设备款的,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争端解决方式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合同签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其他
本合同一式六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各持三份原件,每份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且本合同
下的供货产品将用于甲方的《威睿电动汽车技术(宁波)有限公司光储一体化项
目》的项目建设。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品名 型号、等级、尺寸 单块功 总块数 组件总功 单价(元 单价(元 总金额(元)
率(瓦) 率(瓦) /瓦) /片)
轻质柔性单
晶硅 MWT SPP365NHES,A 级 365 7,900 2,883,500 2.30 839.50 6,632,050.00
组件
轻质柔性单
晶硅 MWT SPP365NHES,A 级 365 10 3,650 / 赠送 /
组件
MC4 连接器 MC4 连接器 / 600 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