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奥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4-07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十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召开第 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 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号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2 新增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重庆市国有资 第十九条 本公司由原西南制药三厂改
产管理局、汕头市南北制药厂。 制,1992 年 11 月 9 日成立。第一次发行
A 股普通股票 6,561 万元,计 6,561 万
股。其中,国有股根据重庆市国有资产
3 管理局渝国资办(1992)第 39 号文确
认,以其国有资产 4,741 万元以 1:1 折
为 4,741 万股,为国家持股投资,占总
股本 72.3%;法人股 100 万元,计 100 万
股,经重庆市人民银行重人行 复 (92)
字第 64 号文批准,向社会招募,由汕头
市南北制药厂认购,占总股本 1.5%;个
人股 1,720 万元,计 1,720 万股,分别
于 1992 年 3 月经重人行复(92)字第 15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的浮动
利率企业债券 1,000 万元,委托重庆有
价证券公司完成发行。1992 年 5 月 13 日
原西南制药三厂改制为股份制后,经重
庆市人民银行重人复(92)字第 64 号文
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个人普通股股票
1,720 万元。1,000 万元可转换浮动利率
企业债券根据持券人的意愿,以 1:1 的
比例转换为 1,000 万股,向社会募集个
人股 72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1 元),
个人普通股 1,720 万股 , 占总股 本
26.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可转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公司债券转换成股份;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5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股份;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6 (二)要约方式; 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内转让或者注销。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7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8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