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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德:ST瑞德关于公司诉讼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31

ST瑞德:ST瑞德关于公司诉讼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4-009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一审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81 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合计 30,609,593.28 元,诉
      讼费 525,944.74 元;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
      德”)诉讼案件本金 1 亿元以及相关利息损失、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投资者诉讼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
      将按照《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对投资者进行清偿;本次一审
      重审案件公司已提起上诉,上述案件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
      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关于 281 名中小投资者诉讼的民事判决书及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 74 民初 2760号,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258 名中小投资者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58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


  (2)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

  4、一审判决情况

  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14,363,645.82元。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94,373.71 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25,800.00 元由奥
瑞德负担。

    (二)5 名中小投资者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奥瑞德享有债权。

  (2)大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646,866.88 元。

  (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 元),被告大华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60,874.96 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5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12 名中小投资者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奥瑞德享有债权。

  (2)大华、海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330,840.54 元。

  (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 元),被告大华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 元),被告海通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破产程序受偿与大华、海通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破产债权总额);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02,337.53 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2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6 名中小投资者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奥瑞德享有债权。

  (2)左洪波、褚淑霞、大华、海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268,240.04 元。

  (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 元),被告左洪波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 元),被告褚淑霞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 元),被告大华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 元),被告海通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破产程序受偿与左洪波、褚淑霞、大华、海通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破产债权总额)。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68,358.54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
连带责任,大华、海通、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6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2022)沪 74 民初 2760 号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

  被告: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公司”)、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文化”)、奥瑞德、綦建虹、左洪波、褚淑霞、朱爽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15 日,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
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合同编号:AJXT-YL-201712-XTHT),约定新黄浦公司作为委托人,爱建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为人民币 1 亿元,用于向耀莱公司发放 1 亿元信托贷款。同日,耀莱公司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AJXT-YL-201712-DKHT)(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爱建信托向耀莱
公司提供 1 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年利率为 15%,自第一个实际放款
日起算。2017 年 12 月 19 日,爱建信托向耀莱公司发放了 1 亿元的信托贷款。

  2017 年 12 月 16 日,奥瑞德、左洪波分别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
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AJXT-YL-201712-XTHT 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左洪波为耀莱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并且,左洪波的配偶褚淑霞提供声明函,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个人财产为耀莱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

  2019 年 9 月 4 日,《信托合同》提前终止,爱建信托以原状分配方式向新黄浦公
司分配全部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证责任转让合同》,新黄浦公司受让爱建信托在《信托贷款合同》及各《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2019
年 12 月 18 日,贷款期限届满,耀莱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初 1528 号,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1-052)。

  2022 年 8 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2)沪民终

23 号之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20)沪 74 民初 1528 号民事判决,发回
上海金融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
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0)。

  3、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重审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 74 民初 2760 号
判决如下:

  (1)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一亿元;

  (2)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利息人民币 14,728,333.34 元;

  (3)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自 2019 年12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一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的逾期利息;

  (4)被告耀莱文化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5)被告奥瑞德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奥瑞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耀莱公司追偿;

  (6)被告綦建虹、被告左洪波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褚淑霞以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爽在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范围内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綦建虹、被告左洪波、被告褚淑霞、被告朱爽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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