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666 沪市 *ST瑞德


首页 公告 ST瑞德:ST瑞德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ST瑞德:ST瑞德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3

ST瑞德:ST瑞德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3-069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投资者诉讼 259 份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合计 22,922,840.9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奥瑞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对投资者进行清偿,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
      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259份,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13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3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

  (2)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7,419,087.38元。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45,761.64 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3,100.00 元由奥
瑞德负担。

    (二)6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对奥瑞德享有债权。

  (2)判令大华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51,278.87 元。

  (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被告大华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2,794.63 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6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73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3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对奥瑞德享有债权。

  (2)判令大华、海通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185,439.11 元。

  (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被告大华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被告海通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破产程序受偿与大华、海通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破产债权总额);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79,011.11 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7,3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49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9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告对奥瑞德享有债权。

  (2)判令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167,035.55 元。

  (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被告左洪波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被告褚淑霞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被告大华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 200,000.00),被告海通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破产程序受偿与左洪波、褚淑霞、大华、海通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破产债权总额);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65,446.96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4,9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对投资者进行清偿,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2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