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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德:ST瑞德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5

ST瑞德:ST瑞德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3-065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年度报告中“第四节 公司治理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五)近三年受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说明”与“第六节 重要事项 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及整改情况”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四节 公司治理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五)近三年受证
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1、2018 年 5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渝证调查字
2018011 号),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左洪波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9)。

  2、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
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4 号)及《关于对左
洪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5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1-064)。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控股股东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3)。

  3、2022 年 4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46 号),
就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情况、违规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对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左洪波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予以通
报批评。具体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二、第六节 重要事项 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及整改情况
√适用□不适用

  1、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证监
局下发的《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4 号)及《关于对左洪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5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1-064)。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黑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
控股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3)。

  2、2022 年 4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46 号),
就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情况、违规向关联
方提供担保事项,对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褚淑霞,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左洪波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鑫宏,时任监事张晓彤、丁丽、郑海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路正通,时任独立董事吉泽升、张波、张鼎映、陶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迪、张世铭予以通
报批评。具体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收到上述处分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以此为鉴。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高合规意识,强化对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除上述补充披露内容外,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不变,补充披露后的《2022 年年度报告》(修订稿)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供投资者查阅。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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