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
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作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3)002681 号)、《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3)00268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3)002678 号)、《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3)002677 号),以及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已解决,违规担保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已消除,公司不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9.8.1 条相关规定逐
项排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因“公司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连续 3 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公司股票撤销上述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
独立董事:刘鹏、余应敏、陈东梅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