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55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及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仲裁调解;诉讼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投资者诉讼 321 份一审判决赔偿金额 28,942,315.79 元(含诉
讼费用),仲裁案件涉案金额 43,837,364.1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及仲裁调解结果,奥瑞
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相关会计准
则及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会计
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321份、公司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收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2022)哈仲调字第 0448 号,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主要情况
(一)6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482,219.53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251,073.77 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4,996.28 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600.00 元由奥瑞德负
担。
(二)23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3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0,493,137.51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5,223,840.34 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89,228.05 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2,3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3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806,719.97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385,408.04 元。
(2)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7,650.01 元,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4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88,120.48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88,120.48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003.01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3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291,824.68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92,202.25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705.05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3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9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9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427,090.96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427,090.96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8,732.08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0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七)212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12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7,890,165.69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5,344,429.92 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95,668.39 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21,3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八)32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2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3,150,377.13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2,636,753.98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47,649.02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35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九)32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2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4,590,767.76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