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4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中小投资者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讼一审判决;仲裁未开庭;诉讼一审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投资者诉讼 145 份一审判决赔偿金额 22,897,462.39 元(含诉
讼费用),仲裁案件涉案金额 43,837,364.16 元,诉讼一审未开庭案件涉案本
金 92,280,0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和诉讼未开庭案件暂时无法
准确判断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
定计提预计负债,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会计处理以
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145份、公司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收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2022)哈仲立字第 0448 号、公司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传票,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主要情况
(一)16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6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2,330,858.72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067,380.80 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2,030.57 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0,658.00 元由奥瑞
德负担。
(二)27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7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5,882,155.39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2,983,564.10 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54,441.44 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3,547.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12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122,887.40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573,532.52 元。
(2)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11,617.37 元,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2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5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650,476.48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451,847.26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9,596.44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5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五)7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2,890,390.81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2,281,309.33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32,336.26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1,347.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六)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22,833.35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9,736.82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50.00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1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七)71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1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8,660,147.98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3,969,695.64 元。
(2)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29,927.13 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7,5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八)6 份判决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 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 1,445,915.73 元。
(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2 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奥瑞德付给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1,154,518.21 元。
(2)被告左洪波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大华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海通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褚淑霞对奥瑞德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 20,426.50 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 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 600.00 元由奥瑞德负担。
(九)(2022)哈仲立字第 0448 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