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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6:ST瑞德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6

600666:ST瑞德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 瑞德        公告编号:临 2022-01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 473,239,802.2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或“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状及传票,现将有关事项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诉状及传票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被告:奥瑞德、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3 月 19 日,奥瑞德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以下议案:拟为全资子公司奥瑞德
有限在中信银行申请的 1 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奥
瑞德为上述贷款提供房产、土地抵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入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 年 4 月 8 日,奥瑞德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

  2020 年 4 月 8 日,七台河奥瑞德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为奥瑞德有
限向中信银行申请的 1 亿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七台河奥瑞德同意以自有的房产及土地抵押,产权证号为:黑(2017)七合河市不动产权第 000452 号、第 00453 号、第
000454 号、第 000455 号、第 000456 号。抵押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2020 年 4 月 9 日,中信银行与奥瑞德有限签订了编号为 2020 信银哈人民币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2018 年)字第 037952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中信银
行向奥瑞德有限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1 亿元;贷款期限自 2020 年 4 月 10 日至 2021 年 4
月 9 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日定价基础利率+2%;利率调整方式为浮动利率,自实际提款日起每 3 个月调整一次利率;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加收 50%,复利为对于奥瑞德有限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该笔贷款采取按季结息方式、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第 20 日;该笔贷款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同日,中信银行分别与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保证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均为 1 亿元: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均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同时均约定当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中信银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中信银行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同日,中信银行与七台河奥瑞德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 1 亿元;抵押物为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房产及土地,产权证号为:
黑(2017)七台河市不动产权第 000542 号、第 000543 号、第 000544 号、第 000545
号、第 000546 号;抵押权行使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2020 年 4 月 24 日,中信银行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奥瑞德
有限发放贷款 1 亿元。中信银行已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奥瑞德有限发放贷款义务,
而奥瑞德有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在中信银行多次催告下仍不能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奥瑞德有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 亿元;

  (2)判令被告奥瑞德有限立即给付原告借款利息 5,741,944.44 元、罚息
7,458,750 元、复利 657,695.76 元(自 2020 年 4 月 24 日至 2022 年 2 月 8 日);以借
款本金 1 亿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25%
计算自 2022 年 2 月 9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利息和罚息 13,200,694.4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25%计算自 2022年 2 月 9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复利;

  (3)判令被告七台河奥瑞德以向原告设定抵押的不动产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被告七台河奥瑞德所有的产权证
号为黑(2017)七台河市不动产权第 000542 号、第 000543 号、第 000544 号、第 000545
号、第 000546 号的房产及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奥瑞德有限、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负担。

    (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航”)、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广东中图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图”)、哈尔滨秋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秋硕”)、左洪波、褚淑霞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全资子公司拟申请贷款或银行授信暨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向广发银行申请六年期并购贷款人民币 6 亿元。2019

年 12 月 13 日,奥瑞德有限向广发银行申请将剩余未还 2.3496 亿元并购贷款延期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江西新航、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市
新拓科技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天水晶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秋冠光电将其部分应收账款为前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 年 11 月 24 日,广发银行与奥瑞德有限订立(2017)哈银综授额字第 000024
号《授信额度合同》,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2 亿元。2018 年 5 月 24 日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广发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共 199,933,868 元。奥瑞德有限将其部
分存货、房产,秋冠光电将其应收账款,奥瑞德有限将全资子公司江西新航、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市新拓科技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天水晶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为上述授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奥瑞德为上述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至 2021 年 10 月 8 日,奥瑞德有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广发银行依据合同关
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向奥瑞德有限寄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并购贷款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授信额度合同》与《展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借款债务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奥瑞德有限于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内偿还债务。奥瑞德有限未还款,为实现金融债权,广发银行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奥瑞德有限清偿金融借款债务:给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 168,779,868 元、
并购借款本金 204,459,934.23 元,合计 373,239,802.23 元;给付至 2021 年 10 月 13
日产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2,168,982.04 元、并购借款利息 2,693,911.05 元,利息
共计 4,862,843.09 元;自 2021 年 10 月 1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168,779,86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00555%上浮 50%(罚息利率 7.508325%)计收期
间的罚息,以及罚息按照罚息利率 7.508325%计收的复利;自 2021 年 10 月 13 日起至
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204,459,934.2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11575%上浮50%(罚息利率 7.673625%)计收期间的罚息,以及罚息按照罚息利率 7.673625%计收的复利。

  (2)实现动产抵押权,广发银行在抵押范围内即对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的(2017)哈银综授额字第 000024 号《授信额度合同》、《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司》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以及(2015)哈银并贷字第 S13 号《并购贷款合司》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包

括借款本金 373,239,802.23 元、利息 4,862,843.09 元、自 2021 年 10 月 13 日起计
收的罚息和复利以及实现债权、担保物权的费用,以奥瑞德有限设定抵押的存放于宾西经济开发区海宾路 6 号仓库的动产(蓝宝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实现不动产抵押权,广发银行在抵押范围内即对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的(2017)哈银综授额自第 000024 号《授信额度合同》、《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及其
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本金 168,779,868.00 元、利息 2,168,932.04 元、2021 年 10 月
13 日起计收的罚息和复利以及实现债权、担保物权的费用,以奥瑞德有限设定抵押的(2018)宾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0661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 29,380.18 平方米土地及 16,406.18 平方米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实现股权质权,广发银行对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的(2015)哈银并贷字第S13 号《并购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2017)哈银综授额字第 000024 号《授信额度合同》、《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本金 373,239,802.23 元、
利息 4,862,843.09 元、2021 年 10 月 13 日起计收的罚息和复利以及实现债权、担保
物权的费用,以出质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对秋冠光电出质的 50,629,932.80 元应收账款行使质权并优先受偿,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广东中图直接向质权人广发银行履行给付义务。

  (6)哈尔滨秋硕、秋冠光电、奥瑞德有限人格混同,哈尔滨秋硕、秋冠光电对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的(2015)哈银并贷字第 S13 号《并购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2017)哈银综授额字第 000024 号《授信额度合同》、《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保证人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在保证范围内即对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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