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4 证券简称:哈药股份 编号:临 2021-069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1 年 8 月 26 日
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50 万股
授予价格:1.36 元/股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8 月 26 日为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2 月 24 日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组织或
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 年 3 月 1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 2021-025)。
3、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7)。
4、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5、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权益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本次实际授予股票期权 2,114.00 万份,限制性股票 1,092.10 万股。
6、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暂缓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部分权益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截至目前,王海盛先生的限购期已满,并且满足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授予条件,
董事会确定以 2021 年 8 月 26 日为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暂
缓授予激励对象王海盛先生授予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6 元/股。
(三)本次暂缓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参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副总经理王海盛先生的配偶在首次授予日 2021 年 4月 16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决定暂缓授予王海盛先生的限制性股票 50 万股,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再次召开会议审议王海盛先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截至目前,王海盛先生的限购期已满。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8 月 26 日为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王海盛先生
授予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6 元/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暂缓授予事项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8 月 26 日
2、授予数量:50.00 万股
3、授予人数:1 人
4、授予价格:1.36 元/股
5、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