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4 证券简称:哈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29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9月25日,公司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5年7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七届九次董事会和七届八次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9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和七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3、2016年9月13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文件,并发出《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公告》、《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4、2016年9月24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16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进行公告。
6、2016年9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七届十八次董事会和七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7、2016年11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七届二十次董事会和七届十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8、2016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了《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于2016年11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实际向95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851.5万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541,243,276股。
9、2017年9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七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和七届二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10、2017年9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和七届二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因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278名激励对象中,有104名激励对象因预计无法完成个人业绩指标、无法达到考核标准等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78名变更为174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七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及七届二十二次监事会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因上述104名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数合计258万股;调整后,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77.5万股变更为919.5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174人,授予限制性股票共919.5万股。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哈药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七届二十三次监事会决议
3、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调整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