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2 证券简称:外服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24-015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 2 月 2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 2 月 12 日经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银金股字第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银金股字第
1 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1800 万股,于 1993 年 6 月 14 日 普通股 1800 万股,于 1993 年 6 月 14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 新增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市出租汽
车公司、上海文汇报社、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陆家嘴金
融贸易区开发公司和上海市上投实业公
司。1992 年 2 月 12 日,公司发行股票
1800 万元,每股面值 10 元,计 180 万
股。发起人单位投资入股 108 万股,向
社会个人公开发行 72 万股(包括向公司
内部职工发行 14.4 万股)。1993 年 6 月
14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93)
字第 2039 号文审核批准,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
票代码 600662。同年,公司股票拆细为
每股面值 1 元,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800
万股。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六项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4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5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外 。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7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8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9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东大会:
…… ……
(六)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议召开时; ……
……
10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 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意见。 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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