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2 证券简称:外服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22-063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上海东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0 号),核准公司向上海东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960,666,317.28 元。
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16,008,657 股,发行价格为 3.04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60,666,317.28 元。
2021 年 9 月 29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
字[2021]40146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已
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6,008,657 股,每股发行价格 3.04 元,每股面值 1 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960,666,317.28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 28,929,251.1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931,737,066.13元,其中增加股本 316,008,657.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615,728,409.13 元。
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可抵扣进项税 1,703,773.60 元,实际可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为 930,033,292.53 元。根据《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和实际可投入募
募集资金原 募集资金
序 募集资金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计划使用金 实际可使
号 用途 (万元) 额(万元) 用金额
(万元)
上海外服(集
团)有限公
“数字外 司、上海外服
1 服”转型 信息技术有限 125,322.94 96,066.63 93,003.33
升级项目 公司、上海外
服云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合计 96,066.63 93,003.33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 2021-054)。
为便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外服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外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完成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开立事项,并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和 6 月 22 日与公司、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 2022-009)和 2022 年 6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 2022-037)。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海外服(集
团)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与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账号和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的存储金额如
下:
序 开户银 存放金额
号 开户人 行 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人民币
元)
上海外 上海银 募集资金投向
服(集 行股份 项目的募集资
1 团)有 有限公 03005105907 金存储和使 0
限公司 司浦西 用,不得用作
分行 其他用途。
上海农 募集资金投向
上海外 村商业 项目的募集资
2 服(集 银行股 50131000919103273 金存储和使 0
团)有 份有限 用,不得用作
限公司 公司虹 其他用途。
口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分别作为“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3005105907。截至 2022 年 10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丁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丁方已在乙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131000919103273。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丁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丁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和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王牌、聂绪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与本协议丙方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丙方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该等金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加盖与本协议丙方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等签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丙方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本协议项下专户或专户内的款项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乙方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而无需对甲方、丙方、丁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丙方、丁方前述情况。
9、丁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丁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丙方;丁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丁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通知丙方。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无监管义务。
10、甲方、丁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如乙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丁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乙方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