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1 证券简称:昂立教育 编号:临 2023-024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37,214,887 元、利息 2,809,202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6 日)、未按期还款的违约金 283,896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6 日)
以及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对
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预计。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交大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集团”、“原告”)就与上海旭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华公司”、“被告一”,现更名为:上海交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顺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翊国际”、“被告二”)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23)沪 0104 民初 20103 号]。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交大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 55 号 11 楼
法定代表人:吴竹平,职务:董事长
2、被告一:上海交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亭枫公路 1915 号
法定代表人:周树力,职务:董事长
3、被告二:上海顺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 1990 号 1 层
联系地址:上海嘉定区航桂路 1000 弄 264 号
法定代表人:周树力,职务:执行董事
(二)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 128 号
二、案件事实、诉讼请求与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06 年 9 月 15 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出借人
民币 33,500,000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2020 年 9 月,原告发函致
被告一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收到函件后,被告一在签收回执中确认了该笔债务,并要求商谈还款计划。
2021 年 9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关于上海旭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二转让其持有的被告一 54.11%股权。同时该协议明确,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被告一尚欠原告 44,461,109.97 元借款。被告二承诺在交割
日(即,被告一所在地的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将被告二登记为被告一 的股东之日)起1 个月内召开被告一的股东会,形成令原告满意的还款计划。基本要素包括:本息偿还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确认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 44,461,109.97 元作为新的债务本
金,并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按 1 年期 LPR 上浮 10%作为利息,并向原告提供相应决
议、促使被告一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如果被告二无法促使被告一履行前述事项的,则由被告二代被告一向原告按照《关于上海旭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令债权人满意的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协议约定:“令债权人满意的还款
计划”为,交割日起 6 个月内还款本息不低于 40%;交割日起 12 个月内还款本息不
低于 40%;交割日起 18 个月内偿还剩余全部本息。还款金额按照以下顺序抵偿:①
期间利息;②本金。2021 年 9 月 9 日,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了 7,617,578 元。合同还
约定,被告二未能按照约定还款的,按照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违约金。但至今,被告二仍未促使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协议约定的“令债权人满意的还款计划”,被告二也未代被告一向原告偿还首笔欠款。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37,214,887 元,利息 2,809,202 元(暂计算
至 2023 年 7 月 6 日);
2、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未按期还款的违约金 283,896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6 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准确预计。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23)沪 0104 民初 20103 号];
2、《民事起诉状》。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