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1 证券简称:昂立教育 编号:临 2022-049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各级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交通大学,认购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交通大学。
的股份数为 34849900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
总数的 44.73%。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或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或
变更; 变更;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担保; 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担保;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担保;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法律法规以及
《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
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
关董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人数为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