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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0:福耀玻璃关于签订《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8

600660:福耀玻璃关于签订《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 称:福耀玻璃              证券代 码:6006 60            公告编号:临 2021-0 3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 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1、2018 年 6 月 28 日,经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甲方”)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太原金诺投资有限公司(该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变更名称为“太原金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金诺”、
“乙方”)签署了《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原协议”)。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公司将所持有的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福通”)75%股权出售给太原金诺,交
易总价为人民币 100,445 万元;其中,北京福通 51%的股权作价人民币 68,305 万元,
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6月28日及2018年7月4日收到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6,300万元及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2,005 万元,并配合太原金诺完成上述北京福通 51%股
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太原金诺应当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将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转
让款人民币 32,140 万元以银行电汇方式一次性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上事项
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75%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23)。
    2、2018 年 12 月 24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局同
意太原金诺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的转让价款。同日,公司
与太原金诺在福建省福清市签署《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
补充协议》。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39)。

    3、2019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局
同意太原金诺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的转让价款,同时约定
太原金诺应以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按 8%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同日,公司与太原金诺在福建省福清市签署《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1)。

    4、2020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局同
意太原金诺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的转让价款,同时约定太
原金诺应以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按 8%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同日,公司与太原金诺在福建省福清市签署《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2)。

    5、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收到太原金诺的延期付款及降息申请,太原金诺表示
由于资金紧张,申请延长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期限,延期三年,同时
申请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将股权转让价款利息的年利率调整为 3.85%。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太原金诺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局考虑到:

    (1)公司目前仅完成将北京福通 51%股权转让给太原金诺的变更登记手续,剩余
的 24%股权并未变更登记过户给太原金诺,本公司仍作为北京福通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2)原协议中设有保障公司权益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解除、违约金及滞纳金的支付等;


    (3)鉴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为 3.85%,本公司调整股权转让价款利息的年利率;

    (4)在太原金诺按时支付利息的情形下,公司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可以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局同意太原金诺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北京福通剩余 24%
股权的转让价款,同时约定太原金诺应以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年利
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同日,公司与太原金诺在福建省福清市签署了《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6、公司与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对方太原金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7、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局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太原金诺实业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2号阳光科技大厦709室。

    4、法定代表人:孙革。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6、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研发;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旅游信息咨询;会务会展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科技推广服务;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开发、转让、推广;节能技术咨询;自动化控制系统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维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广告业务;汽车配件及用品、机械、电器产品、汽车装饰用品的销售及维修;汽车装饰美容;汽车销售;汽车代理上户;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仓储);汽车租赁;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汽车、自动化控制设备、液压气动元件、低压电气仪表阀门、电子产品、机电产品、建筑装潢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电器设备、通讯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
险品)、文化用品、日用品、工艺品、珠宝首饰、服装、针纺织品、塑料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成立日期:2004年1月19日。

    8、股权结构:自然人股东孙革、付培忠合计持有太原金诺100%股权。

    (二)太原金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产权、业务、资产等方面的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太原金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公告中披露的北京福通75%股权转让的交易外,太原金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关系。

    (三)太原金诺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太原金诺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60,105.58 万元,负债总
额为人民币 158,792.06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 1,313.52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
入为人民币 2,958.86 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379.37 万元。(以上数据系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截止 2021 年 3 月 31 日,太原金诺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59,959.10 万元,负债总
额为人民币 159,065.37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 893.73 万元,2021 年 1-3 月营业
收入为人民币 786.41 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19.80 万元。(以上数据系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收到太原金诺的延期付款及降息申请,太原金诺表示由于
资金紧张,申请延长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期限,延期三年,同时申请
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将股权转让价款利息的年利率调整为 3.85%。2021 年 6 月 17 日,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局同意太原金诺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北京福通剩余 24%股权的转让价款,同时约定太原金诺应以北京福通剩余 24%
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3.85%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同日,公司与太原金诺在福建省福清市签署《福耀集团北京福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补充协议(四)》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承诺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将 24%的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 32,140 万元
(大写人民币叁亿贰仟壹佰肆拾万元整)以银行电汇方式一次性支付至原协议中甲方指
定的银行账户。

    2、乙方同意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向甲方按季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的利息,利息
计算至乙方付清 24%股权转让款止。利息按日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年利率固定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

  乙方应在每季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本条所约定的利息,应支
付的利息=人民币 32,140 万元×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年利率/360 天,即 2021 年 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利息,2022 年 1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利
息,以此类推,最后一笔利息与 24%的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 32,140 万元一起支付。

    利息汇入原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甲方指定账户:

    单位名称: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 13150101040001079

  3、甲方在收到此 24%股权转让款及全部利息后,将所持有的北京福通 24%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并将按照原协议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4、如乙方未能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或利息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补充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上述 24%的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同时,甲方有权按原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其它条款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6、本补充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补充协议有效期为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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