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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0 沪市 福耀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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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0:福耀玻璃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7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2018-03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10/23        -            2018/10/24      2018/10/2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018年10月9日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A股股份总数2,002,986,33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01,194,532.8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10/23        -            2018/10/24      2018/10/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股东(自行发放对象除外)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不适用本公告,公司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标题为“派付2018年中期股利”的公告。
2.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股东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河仁慈善基金会、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和鸿侨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原名为“鸿侨海外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更为现名,下同)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公司股东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河仁慈善基金会、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和鸿侨控股海外有限公司,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A股股票,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公司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元。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A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待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A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A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登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A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元。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内地个人投资者征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A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元。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内地个人投资者征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标题为“派付2018年中期股利”的公告。

  (6)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李小溪  张伟
联系部门: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91-85383777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村II区
邮政编码:350301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