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股票发行、证券交易法规及本公司1993年9月1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3)129号文批准,向本公司老股东配股,本公司对公告的准确性负责'
一、配股方案:
1.配股比例:股东以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票数为准,每一股配售0.5股'
2.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6元'
3.配股对象:本公司全体股东'
4.本次配股全部采用现金交易,不设权证交易'
二、承销机构及承销方式:
1.承销机构:福建兴业银行证券业务部
2.承销方式:本公司委托承销机构采用代销方式向老股东配售增资股票,配股期满后,未配训部分股票将由承销机构返回本公司'
三、配股方法:
1.老股东指1993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在册的股东'
2.1993年10月25日为本次配股除权基准日'
3.配股缴款日为1993年10月25日至1993年11月1日,逾期未办理缴款者,其配股权视同自动放弃处理'
4.缴款办法:社会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办理"委托买进"手续'
5.配售股票上市交易日为1993年11月5日'
6.本公司股票在配股交易期间,采用除权交易方式照常进行'
四、增资投向:
1.投资榕外经贸委文1992[资字225号]文批准的福耀工业村建设项目8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融经贸委文1992[128]号文批准的福建省耀华高分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
五、1993年效益预测
项目/年份 1993年
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0万元
实现利润 5000.00万元
税后利润 4250.00万元
每股税后利润(元/股) 0.58元
每股净资产额(元/股) 3.83元
说明:
1.以上效益预测已给福建省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验证,并出具签证报告。
2.利润总额未含对外投资收益2100万元,根据本公司中期报告预测九三年利润总额共计6350万元,据此计算九三年每股税后利润(加权数)为0.87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