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58 股票简称:电子城 编号:临 2022-037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 2019 年 7 月 29 日
召开的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5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完成了 2019 年首期股票期权向激励对象的授予;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完成了 2019 年股票期权预留部分向激励对象的授予。
现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激励计划”)已到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
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拟注销股票期权 3,705,250份,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策与实施情况简述
1、公司于2019 年4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其中公
司董事龚晓青属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北京市
国资委”)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出具《关于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19]74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议案》。
5、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6、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龚晓青先生、张玉伟先生系本次公司股票期
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发表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7、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8、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完成了《激励计划(草案)》首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临 2019-058)。
9、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10、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关于核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1、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议案》。
12、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完成了《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预留股票期权激励授予登记的公告》(临2020-049)。
13、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拟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首期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3,332,491 份),及预留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372,784 份),合计为3,705,275 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办理完毕上述 3,705,275 份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毕的公告》(临 2021-035)。
综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完成了审批和授予、及第一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
二、本次股票期权未达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股票期权 2021 年行权的业绩考核标准:
(1)2021 年营业总收入不低于 29.26 亿元(以 2018 年授予目
标值为基准,年复合增长率≥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2)2021 年 EOE≥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2021 年新型科技服务收入不低于 5.0578 亿元(以 2018 年
授予目标值为基准,年复合增长率≥10%);
(4)以 2017 年总资产为基数,2021 年总资产复合增长率不低
于 5%;(2017 年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113.20 亿元)
2、公司 2021 年度业绩完成情况
2021 年公司计划中的收入利润主要来源于南京等项目,且计划
项目主要收入利润结转在 2021 年第四季度完成。后由于南京地区受疫情影响,项目主要交接节点被压缩至 12 月。虽然南京项目全年实现签约 44.3 亿元,实现销售回款 38.5 亿元,但因项目交付等相关程序受疫情的影响未能最终交付,根据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原则,已实现的销售回款未能于 2021 年确认为收入及利润。2021 年度公司营业总收入实际完成值为 19.65 亿元,未达行权标准。
三、本次股票期权应注销的数量
综上所述,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当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注销相关期权。”公司拟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首期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3,332,467 份),及预留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372,783 份),合计为 3,705,250 份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授权董事会在出现《激励计划(草案)》所列明的需要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时,办理该部分股票期权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将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注销的相关事宜。
四、本次注销部分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 2021 年度业绩考核未达到第二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无需确认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费用,并对已经确认的股票期权费用予以冲回。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1、因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业绩考核要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拟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首期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3,332,467份),及预留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372,783份),合计为3,705,250份股票期权。
2、审议上述议案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副董事长龚晓青先生、董事张玉伟先生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避表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并通过。
3、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六、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将相关的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八、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应注销的股票期权的相关注销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