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58 股票简称:电子城 编号:2020-039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0年6月17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向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1,118,350份。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出席会议董事以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向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
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0 年 6 月 17 日为预留
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18,350 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策和批准程序
1、公司于2019 年4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其中公司董事龚晓青属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
事就《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及其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北京市
国资委”)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出具《关于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19]74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议案》。
5、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6、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龚晓青先生、张玉伟先生系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发表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7、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8、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完成了《激励计划(草案)》首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临 2019-058)。
9、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10、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关于核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综上,公司为实行《激励计划》已取得了批准和授权。
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满足预留授予公司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的全部条件:
(1)2018 年营业总收入不低于 22 亿元,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2)2018 年 EOE 指标不低于 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
水平;
(3)2018 年新型科技服务收入不低于 3.8 亿元;
(4)以 2017 年总资产为基数,2018 年总资产增长率不低于 5%;
(2017 年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113.20 亿元)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确定 2020 年 6 月 17 日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的授予日,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18,350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为 6.12 元/股。
三、本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情况概述
1、授予日:2020 年 6 月 17 日
2、预留部分授予数量:1,118,350 份股票期权
3、授予人数:18 人
4、行权价格:6.12 元/份
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审议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审议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3)审议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4)审议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
(5)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净资产。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不超过 10 年,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计算。
(1)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项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等。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预留授予期权的行权安排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日期和行权方式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
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1/3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1/3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1/3
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行权条件
①满足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期授予和预留股票期权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 业绩考核目标
比例
(1)2020 年营业总收入不低于 26.62 亿元(以 2018 年授予目
标值为基准,年复合增长率≥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2)2020 年 EOE≥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一个行权期 1/3 (3)2020 年新型科技服务收入不低于 4.598 亿元(以 2018 年
授予目标值为基准,年复合增长率≥10%);
(4)以 2017 年总资产为基数,2020 年总资产复合增长率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