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和要求,并结合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将原《信达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细则》内容合并到《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1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北京市崇文区人民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北京市崇文区人民
政府崇政办通<84>037 号《关于成立北京市天 政府崇政办通<84>037 号《关于成立北京市
2 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成立的股份有限 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成立的股份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北京市天桥百货商场为主体发起 公司由北京市天桥百货商场为主体发起
设立;于 1984 年 7 月 20 日在北京市崇文区工 设立;于 1984 年 7 月 20 日在北京市崇文区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公 司 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0001015301828 的营业执照。 911100001015301828 的营业执照。
《公司法》实施后,对照《公司法》进行 《公司法》实施后,对照《公司法》进
了规范,并依法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 行了规范,并依法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了重新登记手续。 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及物业管理,管 围:房地产开发;投资及投资管理;物业管
3 理咨询、委托代建,营销代理、建材经销、物
流。 理;企业管理咨询;销售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4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5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他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 ……
6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7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不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股份。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 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权性质的证券。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本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
党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 党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
“党委”)。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党 “党委”)。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
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符合条件的党 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符合条件
9 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监事会、高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