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 2021-013 号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安永华明”),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
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0年末拥有合伙人189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0 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 1,582 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 1,000 人, 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372 人。安永华明 2019 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 43.75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 42.06 亿元(含
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 17.53 亿元)。2019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客户共计 94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4.82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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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5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项目合伙人及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德明女士,于 201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2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17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 1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房地产行业。
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娜女士,于 2013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 2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制造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为余仲文先生,于 201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 1 家上市公司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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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房地产行业。
2、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任何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因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本期审计费用共 483 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为400 万元,内控审计为 83 万元),综合考虑公司体量与审计工作量定价,费用总额与 2020 年持平。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2021 年度超出约定审计范围内的新增法人主体,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本年审计费用定价原则,确定新增部分的实际费用。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认为安永华明在公司 2020 年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客观、公正、独立地出具审计报告,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费用。
(二)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安永华明为 2021 年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
2020 年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客观、公正、独立的出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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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费用。
(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2020 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