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73
债券代码:155045 债券简称:18豫园01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75063 债券简称:20豫园03
债券代码:163822 债券简称:20豫园S4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按照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戴琦、周成、夏菊香、王伟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曹荣明2019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19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74,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3.61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629,945元。公司已于2018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故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按照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激励对象苏璠、李项峰、戴琦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19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9,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4.31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83,590元。公司已于2019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故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述及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审批程序
1、2018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20日,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10月23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
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1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6、2019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李苏波、陈雪明、任远亮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王蔚2018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的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18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19,9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3.61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1,154,839元。
7、2020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按照《2018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戴琦、周成、夏菊香、王伟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曹荣明2019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19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74,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3.61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629,945元。公司已于2018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故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述及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审
批程序
1、2019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19年9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5日,公司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9年员工期权激励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9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19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7、2020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激励对象苏璠、李项峰、戴琦已分别辞去在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19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9,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4.31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383,590元。公司已于2019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故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的依据
1、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合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离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因激励对象戴琦、周成、夏菊香、王伟、苏璠、李项峰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出现了上述规定的回购注销情形,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上述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53,6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其中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64,600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89,000股)。
2、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业绩考核达到“良好”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否则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因激励对象曹荣明2019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出现了上述规定的回购注销情形,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曹荣明已获授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第二期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9,9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3、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
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