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3-082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豪恩”)、中安
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为两起诉讼案原告,公司为第三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恒汇志”)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2023)沪 0115 民初 87826 号】深圳豪恩与中恒汇志关于
深圳科松股权收购业绩承诺补偿纠纷案涉案本金 3,317.78 万元人民币,违
约金 3,082 万元人民币。
涉案的金额:【(2023)沪 02 民初 86 号】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与中恒汇志及其他被告关于泰国卫安股权收购业绩承诺补偿纠纷案涉案本
金 3,701.02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2,760.96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
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深圳豪恩就与中恒汇志关于股权收购业绩承诺补偿纠纷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就与中恒汇志及其他被告方关于泰国卫安股权收购业绩承诺补偿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3)沪 0115 民初 87826 号《受理通知书》】
和【(2023)沪 02 民初 86 号《受理通知书》】。现将本次公司所涉及的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3)沪 0115 民初 87826 号诉讼案件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松”)
审理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2015 年 10 月,原、被告及第三人在上海签署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中
安消物联传感(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深圳迪特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协议》”)及《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物联传感(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深圳市迪特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根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8]002688 号),深圳科松 2015-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盈利要求,未实现业绩承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被告中恒汇志公司需向公司补偿现金,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仍未履行所欠业绩承诺补偿现金,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案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现金人民币 3,317.78 万元,同时
判令其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以 3,317.78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计 3,082 万元以及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3)沪 02 民初 86 号诉讼案件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Guardforce Holdings Limited(卫安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
审理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2016 年 3 月,原、被告及第三人在上海签署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中安
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与 Guardforce Holdings Limited(卫安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 Impact Success Limited、United Premi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100%股权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和《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与 Guardforce Holdings Limited(卫安控股有限
公司)关于收购 Impact Success Limited、United Premi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100%股权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收购补偿协议》”)。
2016 年 3 月,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卫
安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与Guardforce Holdings Limited(卫安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收购 Impact SuccessLimited、United Premi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100%股权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香港)有限公司与 Guardforce Holdings Limited(卫安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收购
Impact Success Limited、United Premi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100%股权
的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充协议”)。
2019 年 4 月 29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安科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国卫安集团 2016-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9]002993 号),审核经评估后确认,泰国卫安 2016-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盈利要求,未实现业绩承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卫安控股有限公司需向公司补偿现金。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金,原告向法院提
起诉讼。
(三)本案起诉状记载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现金 18,109.81 万泰铢(按汇率
换算为人民币 37,010,156.95 元),同时判令其自 2019 年 4 月 29 日起至起诉之
日止以 3,701.02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计 2,760.96 万元以及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因此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如果控股股东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应支付的现金,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该补偿的价值,公司获得的补偿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提升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四、其他相关诉讼及风险提示
1、2023 年 6 月 8 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
知书》(2023)鄂 01 民初 475 号】,公司因与中恒汇志业绩承诺补偿纠纷事项,
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向控股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恒汇志持有公司股份 440,930,4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40%。因中恒汇志自身诉讼事项,其所持公司股权已被司法轮候冻结,累计被冻结股份 440,930,464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15.40%。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已触碰预警平仓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后续仍存在因其他诉讼或诉前保全被冻结或被处置的风险,业绩承诺补偿现金的追索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控股股东业绩补偿事项尚未完成,公司将继续推进对控股股东业绩补偿的司法追偿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
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