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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54 沪市 *ST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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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54:*ST中安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9

600654:*ST中安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2-082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标的:公司 48,691,587 股股份

    诉讼案件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案涉股份后续存在被采取进一步强制执行措施的风险,导致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承诺以补偿专门账户中股份赠送事宜无法实施。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终 955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国金证券诉中恒汇志合同纠纷案

  2017 年 6 月 23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
法律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诉讼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的合同纠纷案【(2017)川民初 64 号】(详见公告:2017-133)。后国金证券撤回了对公司的起诉,并变更了对中恒汇志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告:2017-169、2017-219)。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 64 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中恒汇志向原告国金证券支付差额补偿款、违约金并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详见公告:2020-074)。本案中,国金证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冻结了中恒汇志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
份(48,691,587 股)(详见公告:2017-127)。

    (二)公司向法院提起案涉股份确权之诉

  为切实维护公司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于 2019 年 2 月就控股股东中恒汇
志 48,691,587 股补偿股份权益纠纷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起诉状,请求判决确认专门账户中 48,691,587 股股份不属于中恒汇志的财产,其权利人为公
司在册股东(详见公告:2019-010)。2020 年 8 月 3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 民初 600 号】,法院判定:“确认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持有人名称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的号码为B880232729 账户中 48,691,587 股*ST 中安股票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所有”(详见公告:2020-048)。

  2020 年 8 月 10 日,国金证券就上述一审判决【(2019)粤 03 民初 600 号】
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告:2020-05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公司控股股东 48,691,587 股补偿股份权益纠纷案程序不当,予以纠正并作出【(2021)粤民终 78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公司要求对诉争股份确权,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提出权利主张(详见公告:2022-047)。

    (三)公司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国金证券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民初 64 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案涉 48,691,587 股补偿股份。公司认为案涉股份的实际权利人为公司及在册股东,并作为案外人就【(2019)川 01执 610 号之二】执行裁定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排除对案涉股份的执行。
2020 年 11 月 17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川 01 执异 917
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详见公告:2020-074)。

  为积极推进应补偿股份实施事宜,公司就上述【(2020)川 01 执异 917 号】
裁定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1)川01民初53号】,请求判令不得执行中恒汇志专门账户内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中的

48,691,587 股(详见公告:2021-003)。2021 年 12 月 30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 01 民初 53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就【(2021)川 01 民初 53 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终 95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诉讼案件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但鉴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民终 78 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民终 955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案涉 48,691,587股补偿股份实际权利人为公司及在册股东的主张未得到相关法院的支持,案涉股份后续存在被采取进一步强制执行措施的风险,导致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承诺以补偿专门账户中股份赠送事宜无法实施。

  公司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具有管辖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申请,但再审申请期间不影响二审法院判决文书的生效。公司亦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的执行情况,若控股股东对业绩补偿承诺提出替代方案,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若执行法院处置部分案涉股份即可清偿完毕【(2019)川 01 执 610 号】案件项下所有债务,且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或《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则按照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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