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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54:*ST中安关于预重整进展及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5

600654:*ST中安关于预重整进展及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2-074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重整进展及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 年 7 月 1 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
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2)鄂 01
破申 27 号和(2022)鄂 01 破申 27 号之一《决定书》,并由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详见公司《关于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及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2022)鄂 01 破申 27 号《民
事裁定书》以及(2022)鄂 01 破 26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深圳畇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畇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畇德”)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因经审计的 2021 年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5 月 6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中安”,股票代码仍为“600654”,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公司重整被法院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一、公司预重整阶段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的履职情况、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的衔接安排等公司预重整阶段相关情况,以及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

  临时管理人完成了中安科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的调查工作;监督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监督公司充分披露涉及预重整相关信息;查明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协助公司招募投资人并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以下简称“《预重整方案》”)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

    (二)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通过预重整程序的先行介入,充分发挥司法指引功能与市场主导作用,极大降低公司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面临的重整失败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在预重整期限内,完成了债权申报和投资人的招募,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表决通过了《预重整方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在各项相关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通过将预重整期间债权申报与核查、清产核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梳理、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表决意见等各项工作成果直接衔接到重整程序,不仅可以最大程度降低重整程序的成本,而且可以显著提高重整程序的效率。

    (三)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1、债权相关

  (1)债权申报及债权核查结果的适用

  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对已核查债权关于法律关系、债权性质、债权金额的核查结果,在中安科破产重整程序中同样予以适用。经预重整债权人会议核查无
争议的债权,在预重整债权申报截止日(不含当日)至破产重整程序所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期间,因受到清偿或另行与中安科达成和解等情形致使债权金额须予以调减的,管理人将对该债权予以调整并重新提交破产重整程序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

  受法律保护的未申报债权在预重整债权申报截止日(不含当日)至破产重整程序所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期间申报债权的,则管理人将依法审查后提交破产重整程序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暂缓确认债权中因无法确认的情形消除而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以管理人审查确认的金额提交破产重整程序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

  (2)债权金额的延续计算及核查程序

  对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因时间变动而增加的债权,其债权金额将
自 2022 年 7 月 2 日起(含当日)延续计算至 2022 年 11 月 4 日(武汉中院裁定
受理破产重整之日)。管理人将告知每一户债权人延续计算的金额,但不另行提交债权人会议予以核查。

  如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公布延续计算的金额有异议的,应在管理人告知延续计算的金额之日次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载明事实和理由,管理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次日起七日内予以回复。如管理人逾期未回复,或者异议人对管理人的回复仍然不予认可的,应就争议金额在破产重整程序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异议人与中安科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不就二次异议予以回复,逾期未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视为没有异议。
  2、预重整投资人自动成为重整投资人

  根据《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预重整投资人的公告》以及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预重整期间投资人公开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中安科的破产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确定的投资人成为中安科重整投资人。
  3、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工作的延续


  预重整程序中,中科华评估已接受公司的委托出具了深中科华评报字[2022]第 046 号《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涉及资产清算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深中科华咨报字[2022]第 010 号《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清算假设下偿债能力分析项目评估咨询报告》。为节约重整成本、提高重整工作效率,重整程序中不再另行开展同类工作。

  4、《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衔接

  管理人将以预重整程序中债权人表决通过的《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作《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原则上不做实质性变更。如《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同一债权组的债权清偿方案与预重整方案的规定一致,或更有利于该组债权人保护的,则相应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意见,视为其对《重整计划(草案)》在同一债权组的表决同意,在破产重整程序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不再重复表决。

  如已表决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发生调整的,则以调整后的债权金额计算其代表债权金额;如已表决债权的债权性质发生调整的,则相应调整其所在表决组;如在预重整程序中因临时管理人未予确认债权后管理人又予以确认,致使相关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内未行使表决权的,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依法行使其表决权,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在预重整程序中反对预重整方案或未行使表决权,但认可《重整计划(草案)》的,可向管理人申请变更表决意见。
    二、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1-051),公司债权人深圳畇德向武汉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
产重整。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2)鄂 01 破申 27 号
《民事裁定书》以及(2022)鄂 01 破 26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深圳畇德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相关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深圳畇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 1001 号 TCL 科学园区 C3 栋 H4 层

  破产重整申请事由:深圳畇德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武汉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

  2022 年 11 月 4 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查明:中安科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2.83亿元,现登记机关为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 3 号 1幢 2 层 007 室,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处理,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中安科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营业总收入为 25.20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资产分别为-14.96 亿元、-14.46 亿元。

  2016 年,深圳畇德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中安科公司对外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累计持有债券本金 2,535.80 万元。2019 年债券到期,中安科公司未能按期兑付本息。

  中安科公司预重整期间,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临时管理人完成了债权审查、财产状况调查、投资人招募等工作。临时管理人制定的预重整方案,经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分组表决,获得各债权组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安科公司系上市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深圳畇德公司
作为中安科公司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对中安科公司进行重整。根据申请人深圳畇德公司提交的证据和临时管理人的调查,中安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重整原因。同时,中安科公司安保运营服务、安保系统集成、安保智能产品制造三大主营业务处于持续经营中,能够获得稳定的营业收入,具有市场前景,且中安科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制定的预重整方案得到广大债权人支持,可认定中安科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规定,武汉中院裁定如下:受理深圳畇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2)鄂 01 破 26 号《决定
书》,武汉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规定,指定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沈雨晗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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