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2-071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对中安科及相关当事人
作出〔2019〕44 号、〔2019〕45 号、〔2019〕4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决定。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届满日最终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
法院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 7,986 例(上述统计数据可能因文件传递遗漏或暂未收到书面裁定、存在重复起诉等情形的影响而发生变动,最终案件数量以法院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 1,685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部分经原告诉请变
更调整)合计为人民币 611,921,494.27 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 6,217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部分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合计为人民币 890,323,272.03 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 84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40,028,456.22 元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
执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于 2019
年 8 月 1 日、2019 年 8 月 17 日、2019 年 9 月 7 日、2019 年 9 月 21 日、2019
年 10 月 31 日、2019 年 11 月 30 日、2020 年 4 月 2 日、2020 年 5 月 23 日、2020
年 7 月 25 日、2020 年 9 月 29 日、2020 年 10 月 31 日、2020 年 11 月 28 日、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3 月 9 日、2021 年 5 月 15 日、2021 年 6 月 19 日披露了《关
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2019-059、2019-068、2019-076、2019-087、2019-104、2020-017、2020-037、2020-046、2020-061、2020-065、2020-069、
2021-004、2021-005、2021-017、2021-022),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2021 年 7
月 24 日、2021 年 8 月 17 日、2021 年 9 月 11 日、2021 年 9 月 28 日、2021 年
10 月 30 日、2021 年 11 月 20 日、2022 年 1 月 7 日、2022 年 3 月 5 日、2022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7 月 15 日、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8、2021-026、2021-028、2021-041、2021-043、2021-045、2021-048、2022-002、2022-023、2022-040、2022-052、2022-056),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2021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2、2021-047),于 2022 年 5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案件诉讼时效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受理诉讼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湖北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新增受理 133 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 249,476,403.97 元,其中:11 名原告起诉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常清、蒋志伟、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涂国身;2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中恒汇志、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涂国身;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朱晓东;3 名原告起诉公司、
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中恒汇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东华商”);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黄峰;2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中恒汇志;113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
主要事实与理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已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对中安科及相关当事人作出〔2019〕44 号、〔2019〕45 号、〔2019〕4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2019-046)。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银信评估 被告三:黄峰
被告四:邱忠成 被告五:朱晓东 被告六:殷承良
被告七:常清 被告八:蒋志伟 被告九:中安消技术
被告十:招商证券 被告十一:瑞华会计师 被告十二:中恒汇志
被告十三: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佣金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以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98,631.65 元;
(2)判令被告二至十三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中恒汇志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 被告六:银信评估
被告七:黄峰 被告八:邱忠成 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66,642.67 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分别以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及千分之一计算的佣金及印花税损失;
(2)判令被告二、四、十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六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在 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五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在 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七至九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在 2%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银信评估 被告六:黄峰
被告七:邱忠成 被告八:朱晓东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二至八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银信评估 被告六:中恒汇志
被告七:广东华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佣金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以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467,162.67 元;
(2)判令被告二至七承担连带责任。
5、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黄峰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 29,425.23 元。其中,投资损失差额 29,308.00 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 117.23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至五对上述原告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1 名机构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中恒汇志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共计 217,702,513.23 元;
(2)判令被告二至五承担连带责任。
7、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13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和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 22,901,928.56 元;
(2)判令被告二至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一审已判决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2年 8月23日至2022年10月2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
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新增判决 763 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所涉诉讼请求金额(部分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为 167,877,773.86 元,其中:6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中恒汇志、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杨建平、梅惠民、周侠、吴巧民;4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广东华商;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梅惠民、杨建平;2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