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2-072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时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对中安科及相关当事人
作出〔2019〕44 号、〔2019〕45 号、〔2019〕4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决定。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届满日最终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已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公司”)作出〔2019〕4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称“《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2019-046)。自 2019 年 7 月起,公司持续收到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通过临时公告进行了相应披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 “第五条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
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百
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对中安科及相关当事人作
出〔2019〕44 号、〔2019〕45 号、〔2019〕4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决定。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届满日最终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