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2-052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相关诉讼时效期间已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届满(详见公告:2022-04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在本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内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 6,480 例
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 2,843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部分经原告诉请变
更调整)合计为人民币 712,959,552.58 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 3,555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部分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合计为人民币 456,996,917.44 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 82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9,590,966.16 元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于 2019
年 8 月 1 日、2019 年 8 月 17 日、2019 年 9 月 7 日、2019 年 9 月 21 日、2019
年 10 月 31 日、2019 年 11 月 30 日、2020 年 4 月 2 日、2020 年 5 月 23 日、2020
年 7 月 25 日、2020 年 9 月 29 日、2020 年 10 月 31 日、2020 年 11 月 28 日、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3 月 9 日、2021 年 5 月 15 日、2021 年 6 月 19 日披露了《关
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2019-059、2019-068、2019-076、2019-087、2019-104、2020-017、2020-037、2020-046、2020-061、2020-065、2020-069、
2021-004、2021-005、2021-017、2021-022),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2021 年 7
月 24 日、2021 年 8 月 17 日、2021 年 9 月 11 日、2021 年 9 月 28 日、2021 年
10 月 30 日、2021 年 11 月 20 日、2022 年 1 月 7 日、2022 年 3 月 5 日、2022 年
4 月30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2021-026、2021-028、2021-041、2021-043、2021-045、2021-048、2022-002、2022-023、2022-040),
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2021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2、2021-047),于 2022 年 5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证券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时效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受理诉讼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至 2022 年 7 月 14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湖北省武
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于本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内新增受理 1,650 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 332,031,724.35 元,其中:2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常清、殷承良、邱忠成、朱晓东、蒋志伟、黄峰、涂国身、周侠、吴巧民、杨建平、梅惠民;2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中恒汇志、常清、殷承良、邱忠成、蒋志伟、涂国身、吴巧民、黄峰、朱晓东、周侠;10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中恒汇志、银信评估、常清、殷承良、邱忠成、朱晓东、蒋志伟、黄峰、涂国身;39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
瑞华会计师、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涂国身、朱晓东、黄峰、邱忠成;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朱晓东、邱忠成、黄峰、常清、殷承良;2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涂国身;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中恒汇志、银信评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东华商”);3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广东华商;3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中恒汇志;15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8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中恒汇志;1,286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2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瑞华会计师、中恒汇志;13 名原告起诉公司、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262 名原告起诉公司。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 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2019-046)。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中恒汇志 被告六:银信评估
被告七:常清 被告八:殷承良 被告九:邱忠成
被告十:朱晓东 被告十一:蒋志伟 被告十二:黄峰
被告十三:涂国身 被告十四:周侠 被告十五:吴巧民
被告十六:杨建平 被告十七:梅惠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 699,609.22 元;
(2)判令被告二至十七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中恒汇志 被告六:常清
被告七:殷承良 被告八:邱忠成 被告九:蒋志伟
被告十:涂国身 被告十一:吴巧民 被告十二:黄峰
被告十三:朱晓东 被告十四:周侠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 12,353,400.79 元;
(2)请求依法判令其余被告就被告一应承担的全部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0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中恒汇志 被告六:银信评估
被告七:常清 被告八:殷承良 被告九:邱忠成
被告十:朱晓东 被告十一:蒋志伟 被告十二:黄峰
被告十三: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 805,152.09 元;
(2)判令被告二至十三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9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中恒汇志 被告六:银信评估
被告七:涂国身 被告八:朱晓东 被告九:黄峰
被告十:邱忠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 11,475,901.07 元;
(2)判令被告二至十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朱晓东 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黄峰 被告八:常清 被告九:殷承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
共计人民币 177,457.79 元;
(2)判令被告二至九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6、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中恒汇志 被告六:银信评估
被告七: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 263,098.49 元;
(2)判令被告二至七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7、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中恒汇志 被告六:银信评估
被告七:广东华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人民币 3,934,466.00 元;
(2)判令被告二至七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8、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