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2-040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 4,830 例
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 1,239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
后合计为人民币 386,815,996.68 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 3,509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 452,911,312.87 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 82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9,590,966.16 元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于 2019
年 8 月 1 日、2019 年 8 月 17 日、2019 年 9 月 7 日、2019 年 9 月 21 日、2019
年 10 月 31 日、2019 年 11 月 30 日、2020 年 4 月 2 日、2020 年 5 月 23 日、2020
年 7 月 25 日、2020 年 9 月 29 日、2020 年 10 月 31 日、2020 年 11 月 28 日、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3 月 9 日、2021 年 5 月 15 日、2021 年 6 月 19 日披露了《关
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2019-059、2019-068、2019-076、2019-087、2019-104、2020-017、 2020-037 、 2020-046 、 2020-061 、2020-065、2020-069、2021-004、2021-005、2021-017、2021-022),于 2020 年
年 9 月 28 日、2021 年 10 月 30 日、2021 年 11 月 20 日、2022 年 1 月 7 日、2022
年 3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2021-026、2021-028、2021-041、2021-043、2021-045、2021-048、2022-002、2022-023),
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2021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2、2021-047),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受理诉讼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湖北省武
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已新增受理 142 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 24,658,787.34 元,其中: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常清、殷承良、邱忠成、朱晓东、黄峰、蒋志伟;4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4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银信评估;70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 名原告起诉公司、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62 名原告起诉公司。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 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2019-046)。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常清 被告五:殷承良 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朱晓东 被告八:黄峰 被告九:蒋志伟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本金 2,988,900.00 元,以及以上述本金为
基数,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1 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率计算利息;
(2)判令被告一赔偿印花税及佣金损失 5,977.80 元;
(3)判令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九被告共同承担。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招商证券 被告五:银信评估 被告六: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76,252.34 元;
(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六对被告一第(1)项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招商证券 被告五: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人民币1,233,173.23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
(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五对被告一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70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和利息,合计14,283,915.16 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招商证券 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共计 50,000.00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二、三对原告的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6、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2 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人民币 5,020,568.81 元。
二、关于诉讼结果的进展
(一)诉讼概况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李淮川、周向东(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
审被申请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
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 74 民初 1049 号】,一审判决结果详见公告:2020-068。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就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决向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院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立案审查,二审上诉请求详见公告:2021-019。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收到
上海市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 666 号】,二审判决结果详
见公告:2021-019。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收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瑞华会计师就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再审请求
详见公告:2021-042。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
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6708 号】,系瑞华会计师就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裁定结果,再审裁定结果详见公告:2021-047。
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收到由上海市高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公司和中安
消技术就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分别向上海市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上海市高院已立案审查,再审请求如下: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改判为:驳回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进展概况
近日,公司收到由上海市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申 3249号】,系公司和中安消技术就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向上海市高院提出再审请求的裁
定结果,再审裁定如下:
驳回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高院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 4,830 例。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 1,239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386,815,996.68 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 3,509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 452,911,312.87 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 82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9,590,966.16 元。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