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1-043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 2,224 例
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 1,834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
后合计为人民币 707,755,124.39 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 388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 79,754,953.04 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 2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737,974.52 元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于 2019
年 8 月 1 日、2019 年 8 月 17 日、2019 年 9 月 7 日、2019 年 9 月 21 日、2019
年 10 月 31 日、2019 年 11 月 30 日、2020 年 4 月 2 日、2020 年 5 月 23 日、2020
年 7 月 25 日、2020 年 9 月 29 日、2020 年 10 月 31 日、2020 年 11 月 28 日、2021
年 2 月 3 日、2021 年 3 月 9 日、2021 年 5 月 15 日、2021 年 6 月 19 日披露了《关
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2019-059、2019-068、2019-076、2019-087、2019-104、2020-017、2020-037、2020-046、2020-061、2020-065、2020-069、
2021-004、2021-005、2021-017、2021-022),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2021 年 7
月 24 日、2021 年 8 月 17 日、2021 年 9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8、2021-026、2021-028、2021-041),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受理诉讼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
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已新增受理230 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150,677,229.88 元,其中:3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常清、蒋志伟、涂国身、周侠、吴巧民、梅惠民、杨建平;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涂国身、银信评估、招商证券;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恒汇志、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3 名原告起诉公司、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中安消技术、周侠、吴巧民、中恒汇志、涂国身、银信评估;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蒋志伟、常清、殷承良、朱晓东、梅惠民;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邱忠成、殷承良、常清;3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东华商”);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5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196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7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1 名原告起诉公司、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 名原告起诉公司、中恒汇志、银
信评估;4 名原告起诉公司。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 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2019-046)。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招商证券 被告六:瑞华会计师
被告七:黄峰 被告八:邱忠成 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殷承良 被告十一:常清 被告十二:蒋志伟
被告十三:涂国身 被告十四:周侠 被告十五:吴巧民
被告十六:梅惠民 被告十七:杨建平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 132,565.00 元;
(2)判令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黄峰 被告五:邱忠成 被告六:朱晓东
被告七:殷承良 被告八:蒋志伟 被告九:常清
被告十:周侠 被告十一:吴巧民 被告十二:涂国身
被告十三:银信评估 被告十四:招商证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9,929.14 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四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恒汇志 被告三:银信评估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涂国身 被告六:黄峰
被告七:邱忠成 被告八:朱晓东 被告九:殷承良
被告十:蒋志伟 被告十一:常清 被告十二:周侠
被告十三: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和利息损失)合计人民币 7,671.55 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黄峰 被告三:邱忠成
被告四:朱晓东 被告五:殷承良 被告六:蒋志伟
被告七:常清 被告八:中安消技术 被告九:周侠
被告十:吴巧民 被告十一:中恒汇志 被告十二:涂国身
被告十三: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十三位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314,242.21 元及相应孳息;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5、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银信评估 被告六:黄峰
被告七:邱忠成 被告八:朱晓东 被告九:殷承良
被告十:蒋志伟 被告十一: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其虚假陈述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人民币 458,730.51 元及前述损失所涉资
金的利息人民币 3,233.41 元(利息自原告最后一次买入股票之日 2015 年 11 月 9
日至基准日 2017 年 11 月 2 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以上损失
合计为 461,963.92 元;
(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分别与被告一对原告的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以上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6、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被告四:黄峰 被告五:邱忠成 被告六:蒋志伟
被告七:常清 被告八:殷承良 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梅惠民
诉讼请求:
(1)判令十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交易税费及利息共计298,883.20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十被告承担。
7、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邱忠成 被告六:殷承良
被告七: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 62,307.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8、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招商证券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 被告六: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
564,973.1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六对诉请(1)中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
9、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 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银信评估 被告六:广东华商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六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