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 中安 公告编号:2021-018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 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 17,505,897.3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
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2018 年 11 月 17 日、2018 年 12 月 22 日、2019 年 1 月 31 日、2019
年 3 月 30 日、2019 年 6 月 22 日、2019 年 10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13 日、2020
年 4 月 14 日、2020 年 8 月 4 日、2020 年 10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28 日披露了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
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2020-047、2020-066、
2021-003),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
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或上 被告、被申请人 诉讼(仲裁) 诉讼金额(元) 案件进展
诉人 或被上诉人 事项
(2020)宁 05 民 江苏大力建设集 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 建设工程施
1 初 76 号 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楚 工合同纠纷 16,051,391.20 一审判决
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沪01民终 上海市锦天城律 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 法律服务合
2 4051号 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 同纠纷 1,220,000.00 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
限公司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或上 被告、被申请人 诉讼(仲 诉讼金额(元) 案件状态
诉人 或被上诉人 裁)事项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深
(2021)沪 74 民 天风证券股份有 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 公 司 债 券 13,879,481.90 立案受理
1 初 280 号 限公司 公司、祥兴科技有限公 交易纠纷
司、圣安有限公司、
(2021)京 0108 北京嘉士凝科技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 买 卖 合 同 898,087.80 立案受理
2 民初 13467 号 有限公司 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2021)冀 0203 中安消达明科技 中安银城科技有限公司 承 揽 合 同 140,000.00 立案受理
3 民初 2228 号 有限公司 纠纷
(2021)京仲案字 河南捷茂电子科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产 品 采 购 1,688,000.00 立案受理
4 第 1245 号 技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2020)苏 1191 江苏中科智能系 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 建 设 工 程
5 民初 1925 号 统有限公司 限责任公司 施 工 合 同 900,327.60 一审判决
纠纷
合计 17,505,897.30 -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同
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
任公司(被告二)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宁夏回
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告:2020-066)。
案件进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 05 民初
76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解除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签订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中宁分院外墙石材
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安消旭龙电
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签订的
《关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中宁分院外墙石材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之备忘录》;
(2)驳回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18,108元,由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案件状态: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案件概述: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0)沪 0115 民初52135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0-066、2021-003)。上诉人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 01 民终 4051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 0115 民初 52135 号】民事
判决书;
(2)准许上诉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3)准许被上诉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20,780 元,减半收取 10,390 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9,950 元,减半收取 4,975 元,由上诉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祥兴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圣安有限公司(被告四)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原告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取得相关债券持有人授权后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1)沪 74 民初 280 号】,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 8,671,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2017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期间以
债券本金人民币 8,671,000.00 元为基数,按票面利率 4.45%计算的债券利息人民币 149,058.05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以前述第(1)项和第(2)项款项即人民币 8,820,058.05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45%计算的债券
逾期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为人民币 1,079,354.60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以前述第(1)项和第(2)项款项即人民币 8,820,058.05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债券
罚息(暂计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为人民币 4,365,928.74 元,扣除被告一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支付的部分罚息人民币 385,859.50 元后,剩余债券罚息为人民币
3,980,069.24 元);
(5)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14 万元;
(6)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安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及上海投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原告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二质押给原告的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常州明景物联传感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及深圳市豪恩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原告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8)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三质押给原告的杭州天视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原告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9)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