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7-217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
出售完毕及终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分别于2015
年4月2日、2015年4月23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4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5月26日完成公司股票的购买,累计购买公司
股票11,088,5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6%。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3
日、2015年4月24日、2015年5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017年5月11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成立的国金中安消1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已经届满,由于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置有优先级,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成立的国金中安消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能展期成功,将于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详见公司公告:2017-10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网站(www.gjzq.com.cn)获悉国金中安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公司股票11,088,575 股已全部出售。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所投证券临时停牌、退市等重大事项导致证券未能按期变现的情况)或风险级C份额委托人或/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未能足额弥补优先级A份额委托人和中间级B份额委托人本金和预期收益,管理人应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向风险级 C份额委
托人或/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的追偿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在可流通变现后或完成对风险级C份额委托人或/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的追偿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将为国金中安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A和中间级B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实现承担补偿责任。
鉴于国金证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中恒汇志有关《国金中安消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差额补足合同》的诉讼,诉讼已经开庭,尚未判决形成结果(详见公司公告:2017-133、2017-169)。因而,中恒汇志的差额补足义务尚不能完全确定,中恒汇志会否因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差额补足义务而增加负债也不能确定。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