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编号:临 2021-43 号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华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经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华晨
集团等 12 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6 月 3 日。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直接及通过辽宁正国投资有限公司、辽宁华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446,365,2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93%。目前华晨集团与辽宁正国正处于合并重整阶段,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曾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收到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正国”)发来的《告知函》,《告
知函》载明,2021 年 1 月 26 日,辽宁正国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
院”)送达的(2020)辽 01 破 21-3 号《通知书》,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集团”)向沈阳中院申请对华晨集团、辽宁正国等 12 家企业采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
2021 年 3 月 3 日,辽宁正国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0)辽 01 破 21-1 号《民事裁
定书》和(2020)辽 01 破 21-3 号《决定书》,沈阳中院于 2021 年 3 月 3 日裁定受理华
晨集团管理人对辽宁正国的重整申请,并对华晨集团、辽宁正国等 12 家企业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指定华晨集团管理人担任华晨集团、辽宁正国等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详见 2021-01、06 号公告)
2021 年 9 月 3 日 , 华 晨 集 团 管 理 人 于 全 国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案 件 信 息 网
(http://pccz.court.gov.cn)发布公告及附件。公告内容为,经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申请,
沈阳中院裁定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
年 12 月 3 日。附件为(2020)辽 01 破 21-3 号民事裁定书。
一、关于华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的情况
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辽宁正国发来的《告知函》。《告知函》载明,2021
年 12 月 1 日,辽宁正国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辽 01 破 21-4 号,
裁定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6 月 3 日。
二、相关风险提示
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直接及通过辽宁正国、辽宁华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446,365,2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3%,其中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21,673,266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 4.86%,占公司总股本的 1.11%。目前华晨集团与辽宁正国正处于合并重整阶段,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2、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应收华晨集团及其关联方款项合计 1.35 亿元,主要形成原因为日常汽车购销。其中,316.3 万元为公司向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采购整车用于正常开展零售业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其余 1.32 亿元历年形成的应收款项公司已于2020 年底全部计提减值,并对合并重整的 12 家企业的应收款项向沈阳中院进行了债权申报,相关债权能否完全受偿存在不确定性。2021 年以来,公司与华晨集团及其关联方(除雷诺金杯外)不存在业务及资金往来。公司对华晨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仅有一项,为历年公司为原子公司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华晨租赁”)提供的存续担
保 4,565.48 万元(公司于 2018 年 9 月将华晨租赁转让给关联方沈阳华晨金杯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简称“金杯汽销”),转让协议约定了金杯汽销将为公司向华晨租赁的存续担保提供反担保。
3、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相互独立。华晨集团、辽宁正国的重整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辽宁正国出具的《告知函》。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辽 01 破 21-4 号。
特此公告。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