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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51 沪市 飞乐音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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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51:飞乐音响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1


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飞乐音响          公告编号:临2018-048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7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8/27        -          2018/8/28      2018/8/2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29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91,479,66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01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855,154.36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8/27        -        2018/8/28      2018/8/2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上海仪电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申安联合有限公司、上海芯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的发放方式:根据《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
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7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53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5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53元。

  (5)对于其他国内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7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4239651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