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授予价格由5.86元/股调整为5.75元/股。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