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9 证券简称:城投控股 公告编号:2016-076
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
第一次现金选择权实施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公告“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本公司《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第一次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已于2016年12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上。本提示性公告仅对现金选择权相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建议。
1、2016年12月5日(即本公司A股股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城投控股A股股票的收盘价为20.34元/股,现金选择权价格为10.00元/股,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以10.00元/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对价。若投资者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导致亏损,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本公告仅为对实施现金选择权有关事宜的说明,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及分立上市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相关媒体查阅《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文等有关文件。
3、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6年12月8日。
4、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均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城投控股A股股票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同时,行使城投控股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相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名下,该等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无权再就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向城投控股或任何同意本次重组的城投控股股东主张权利(包括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5、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充分保护城投控股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上海城投及/或国盛集团担任城投控股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若有效申报行使城投控股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足1,000万股(含1,000万股),则将由上海城投独立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若有效申报行使城投控股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超过1,000万股且不超过1亿股(含1亿股),则将由独立第三方国盛集团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若有效申报行使城投控股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超过1亿股,则由上海城投和国盛集团共同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其中国盛集团无条件受让1亿股股份并支付相应现金对价(即人民币10亿元),上海城投无条件受让其余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城投控股股份。
6、申报主体:城投控股除以下股东以外的、截至城投控股第一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仍持有城投控股A股股票的全体股东:(1)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2)已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公司股东;(3)其他存在权利限制且届时未依法或按约解除权利限制的公司股东;以及(4)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城投控股股票且需要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投资者,应最晚于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6年12月8日)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并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日(2016年12月9日)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相关申报。
对于未了结的以城投控股股票为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如需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应最晚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前一交易日了结相应交易。对于未了结的以城投控股股票为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如需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应最晚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了结相应交易。
7、申报时间:2016年12月9日9:00-17:00。
8、股份转让协议现场签署时间和地点:凡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东,需在申报结束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2016年12月12日至上交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城投控股将聘请公证机构对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事宜进行现场公证。
9、申报方式:采用网下申报的方式,股东将有关证明材料在申报期的申报时间内以邮政快递(EMS)或现场方式提交给城投控股(联系方式参见本公告),邮政快递(EMS)到达签收时间或专人送达时间需在有效申报时间(截至2016年12月9日17:00)内。资料提交不全或未在有效申报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无效申报。股东如需行权,在申报时间内可与本公司直接联系。
10、为确保现金选择权和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及分立上市实施顺利进行,本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00649)自2016年12月6日开始连续停牌,不再交易,直至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及分立实施完毕,上海环境A股股票在上交所上市及挂牌交易,本公司股票恢复交易。
11、本公告仅对城投控股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合并及分立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信息披露媒体查阅相关文件。
12、本次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的重要时间如下:
日期 重要事项 交易安排
2016年12月7日 刊登第一次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停牌
2016年12月8日 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停牌
刊登第一次现金选择权实施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6年12月9日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 停牌
刊登第一次现金选择权实施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6年12月12日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申报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停牌
13、在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因各种原因被质押或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股份,不享有现金选择权。因此,特别提醒存在权利限制股份的持有人和/或相关权利人,若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应在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前及时办理完成所有权利限制的解除手续。
14、已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份随即被司法冻结、扣划的,指定交易券商应当及时通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或冻结相应现金对价。
15、如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未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以本公告确定的送达方式向本公司提交行权申请资料,或行权申请材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本公告的要求,则该行权申请视为无效申报。清算时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股份,其现金选择权申报属于无效申报。
16、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后,须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号(对于机构股东则为银行账号),以便接受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支付的代扣行权相关税费后的现金对价净额。
17、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束后,相关方将按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清算交割等事宜。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18、为完成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后续还应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等相关规定,按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要求补充提供其他证件和材料。
一、释义
城投控股、本公司指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阳晨投资 指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及登记的公
上海环境 指 司名称为准),即环境集团因本次分立而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
及分立上市主体
环境集团 指 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城投 指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国盛集团 指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 城投控股换股吸收合并阳晨投资,并将承接原阳晨投资资产
组、本次换股吸收指 负债后的环境集团分立出城投控股,由城投控股全体股东按
合并及分立上市 照原持股比例取得环境集团股份/权益同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即上海环境),并在上交所上市
城投控股向阳晨投资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并以换股方式
本次合并 指 吸收合并阳晨投资。本次合并完成后,由环境集团承继及承
接阳晨投资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
与义务,阳晨投资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
城投控股以存续分立方式实施分立的行为,存续的城投控股
法人主体资格不变、名称不变、股票代码不变,环境集团整
本次分立 指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海环境),并在上交所上市。上
海环境及城投控股(存续方)于分立时点(届时选定的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和股权结构与本次合并完成后的城投控股完
全一致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城投控股除以下股东以外的、截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仍持有城投控股A股股票的全体股东:(1)上海城投(集
现金选择权目标股指 团)有限公司;(2)已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公司股东;(3)
东 其他存在权利限制且届时未依法或按约解除权利限制的公司
股东;以及(4)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
东
现金选择权股权登指 2016年12月8日
记日
二、现金选择权申报基本情况
1、申报主体
城投控股除以下股东以外的、截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仍持有城投控股A股股票的全体股东:(1)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2)已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公司股东;(3)其他存在权利限制且届时未依法或按约解除权利限制的公司股东;以及(4)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城投控股股票且需要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投资者,应最晚于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6年12月8日)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并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日(2016年12月9日)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相关申报。
对于未了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