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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水股份:受让申通地铁国有法人股

公告日期:2002-05-14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受让申通地铁国有法人股公告 

  一、股份受让概述 
  本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受让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总公司)及该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市自来水公司)持有的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地铁)国有法人股项目已获财政部财企〔2002〕72号文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国资预〔2002〕110号文批准(有关该受让项目具体情况请见2000年5月25日、6月17日、6月27日、8月8日和2002年4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 
  公司于2002年5月14日,分别与市城投总公司和市自来水公司,就受让申通地铁国有法人股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正式协议签订于2000年8月3日,主要内容见2000年8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 
  本次受让股权总计4168.75万股,占申通地铁总股份10.56%,其中市城投总公司持有833.75万股,自来水公司持有3335万股。受让价格每股1.40元,受让总金额5836.25万元。 
  二、股份受让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股权受让后,本公司持有申通地铁的股权数占该公司总股份39453.05万股的10.56%。本公司无其他直接和间接持有该公司股份和受托行使该公司股份权利的情况。 
  三、本公司基本情况 
  本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9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1540号;法定代表人芮友仁;注册资本18.8439亿元; 
  本公司是上海唯一一家供应原水的特大型供水企业,主要负责向上海市市北、市南、浦东等各自来水公司供应原水。2001年原水销售总量达16.04亿立方米。 
  本公司200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58.8401亿元;负债总额11.3399亿元;净资产48.441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7.5051亿元;净利润3.8776亿元。本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在支付受让款能力方面无任何风险因素的影响。 
  四、本公司主要出资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主要出资人是国家股股东,股权数为98776.2727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42%。市城投总公司是本公司国家股授权经营单位,成立于1992年7月21日,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法定代表人高国富。该公司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对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进行筹措、使用、管理的城市建设专业投资、开发控股公司,2001年度净资产291亿元,主营业务收入64.95亿元,净利润22亿元。 
  五、本公司与出让方关联关系说明 
  市城投总公司是本公司国家股授权经营单位,授权经营的国家股98776.2727万股,占总股份52.42%,另外该公司还持有本公司法人股297.2750万股,占总股份0.16%。 
  市自来水公司是市城投总公司全资子公司。 
  六、受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申通地铁总股本39453.05万股;公司经营业务:主要以地铁经营及相关综合开发,轨道交通投资等;主要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001年12月31日  2002年3月31日 
         (经审计)    (未审计) 
  总资产    94763.29     960070.90 
  主营业务收入 27450.76     10591.80 
  净资产    55422.73     57649.29 
  净利润     6551.85      2226.55 
  负债     39079.44     38146.04 
  本次受让的这部分股权未被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同时这部分股权也未涉及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七、本公司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公司受让申通地铁国有法人股4168.75万股,受让总金额5836.25万元,所需资金全部用本公司自有资金。 
  八、股份受让期间本公司及其关联人持有和买卖申通地铁股份情况 
  在报送材料时和报送材料前6个月内,本公司及其关联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该公司股份。 
  九、本公司对受让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受让申通地铁股份后,将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十、本次股权转让过户及转让款支付的约定 
  本次股权转让过户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受让申通地铁国有法人股的补充协议签订生效后10天内,本公司先支付50%的受让款,其余的将在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的10日内,一次性付清。 
  特此公告。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