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8 证券简称:外高桥 公告编号:2021-020
90 0 912 |外高 B 股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1319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8 - 2021/7/9 2021/7/9
B股 2021/7/13 2021/7/8 2021/7/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7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35,349,12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7,069,824.8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8 - 2021/7/9 2021/7/9
B股 2021/7/13 2021/7/8 2021/7/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3.1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 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元。
3.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5 月 2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
币的中间价(1: 6.3858)折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1319 美元(含税)。
(1) 对于 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 发股息红利时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1319 美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 B 股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
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1319 美元。
(3)对于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8188 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洲海路 999 号森兰国际大厦 B 座 15 楼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21-51980848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 日